借钱赌博构成诈骗罪吗_借钱说做生意实际去赌博算诈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1:32:04 人阅读
导读:回答:不能按照诈骗起诉。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这个人是采取这种方法得到他人的...

回答:不能按照诈骗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这个人是采取这种方法得到他人的钱,而且钱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这个较大的标准不同的省有不同的标准,则构成诈骗,否则一般应按照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特别提示:到人民法院起诉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有时间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是不受理的。

根据您说的情况,这个人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起诉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不是到法院起诉,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

有可能构成,但是需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一般来说,介绍人与担保人要构成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民间借贷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担保人与介绍人与借款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下面具体讲讲。

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

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说白了就是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而民间借贷不具备这个目的,就是借的时候还打算还;

二是诈骗罪里,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比如说行为人伪造了借款的用途,说是做生意或者为父母治病,事实上确实拿去赌博,而被害人相信了行为人编造的借款用途,将钱借给了对方,就是属于诈骗。再比如说虚构了其具备还款能力的事实,如伪造房产证给出借人看等,也属于虚构事实。而普通民间借贷里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

这两个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了诈骗,其中最重要的最本质的是借款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出借人的款项。那如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主要有以下两点

1.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此外,若行为人之前已有过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诚信之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会较高。

2.虽然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并承认借款关系,甚至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的现象,但若其目的为了敷衍被害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或者防止被害人报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说明行为人并无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此外,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也会出现借款人虚构生活、经济困难等事实而获得他人借款的现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诈骗,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劣程度依然存在差异。

介绍人与担保人什么情况下能构成诈骗罪

由于介绍人与担保人如果构成诈骗罪,只能通过借款人或者帮助借款人的方式来实施犯罪。

因此,介绍人与担保人如果要构成犯罪,要求其首先必须明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必须明知借款人伪造了实施,仍然介绍,仍然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下介绍人担保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如何判断介绍人担保人是明知呢?可以通过其事先与借款人的沟通情况,事后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分赃等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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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会不会构成诈骗罪,可以参考以下几点事实作出判断:

第一,借款人借钱的目的是什么、钱用在什么地方?比如借款人借钱是为了维系公司经营,借来的钱又实际投入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就借钱行为本身来说是难以认定为诈骗行为的。但是如果是以公司经营的名义借钱,实际将钱用于赌博、消费,这就很难说了。

第二,借款人有没有还款能力?很多人是以借款人借钱时有没有还款能力,来衡量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是片面性的。公司的运营是一个动态过程,正是因为短期的资金链出了问题才会借款,所以绝大部分公司借款时是不具有偿还能力的,只有当借来的钱投入运营中才有可能创造还款能力,所以不能仅以借款时能不能还款来认定诈骗罪,应将还款能力放在整个公司运营的动态过程中作出判断。

第三,向很多人借钱不还,会不会涉嫌诈骗罪?这里面可以有一个逻辑反推思维。比如一个人没有偿还能力、为了诈骗财物而借钱、借钱时根本没想过还钱,那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借钱给他?所以说典型的借贷型诈骗犯罪,行为人在借款时通常都是存在欺骗行为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是虚假担保、或是虚构偿还能力。

但是在行为人没有欺骗行为的情况下,向很多人借了钱,其后由于经营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这仅仅是民事违约,不能轻易与诈骗犯罪划等号。

应考虑偿还能力等因素决定。

一般人认为,有借条就是民间借贷,不属于刑事案件,于是借条成为诈骗人的“护身符”。但是,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不是对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应考虑以下因素认定具体性质。

一是,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借款人在可预期或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能力,虚构借款理由应认定为诈骗。

二是,借款人主观目的。

借款人根本没有归还目的,虚构借款理由应认诈骗;借款人基于自己未来的经济状态决定,虚构借款理由,也宜认定诈骗,但量刑可从宽。

不构成诈骗。

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必须有故意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行为,且受害人将财物交付给你是基于错误的认识。综上,如果出借人将财物交付给你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是出具借贷的意思表示,则你取得财物的结果不属于诈骗的结果。至于你将借款用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你们之间的借款合意。

可以定为诈骗罪,不管处于什么目的情况,不正确面对目的都是不纯;态度决定一切,首先正确面对债权人和法院,把自己的资金运作方向提供有说服力的还款不能的证据,真的无力还款不能,当着法院和债权人的面制定计划还款,协商解决,而不是逃避躲藏转移藏匿资产百般抵赖,浪费法律资源和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钢性威严的,不容践踏,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采取逃避躲藏就是挑战藐视法律这就是犯罪,提供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还款不能采取推脱逃避躲藏失联这不是有主观意识上的非法占有的诈骗又是什么,我也听过一些债务人的狡辩为什么躲避是因为债权人上门讨债不得已而跑路,我想这种说法不成立,既然债权人上门讨债肯定是双方有约定,到期了你不信守承诺也不给说法,打电话今日拖明日,明日拖后日明日何其多?你还不让人讨要债务你这那家的逻辑呀?如果我借了钱一直推脱上嘴下嘴一合我没钱就是不还,你还不能讨要说的通吗?你愿意吗?我一要你就跑路电话换卡微信拉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这就叫非法占有,法律制裁不光是追究老赖诈骗罪,实际他她还同时犯了拒不执行罪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才能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犯罪。

借钱不是诈骗,就是告到法院也不会判刑,只是协商还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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