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不是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_受教育权的含义、内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5:55:09 人阅读
导读: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对于“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宪法》作出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即使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即使发明创造。

宪法。公民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都无权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要想真正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最需要合格的教师。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有关受教育权的法律条文: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一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我国所有的适龄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者依据相关法律或习惯,在规定年限中由国家、社会或家庭提供的特定教育的权力。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是: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出国留学、成人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不对!若是权利,那么就昰可以被放弃的,那么学龄儿童不想读书则视为放弃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你说这可以吗?这话能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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