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_分公司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0:36:11 人阅读
导读: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没什么争议。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个人认为应当以其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并拥有独立财产为要件,凡依法经登记注册并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享有独立...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没什么争议。 是否有民事主体资格个人认为应当以其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并拥有独立财产为要件,凡依法经登记注册并有独立财产的,可以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同样的,也可以依法取得承担行政、刑事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在承担债务或经济类处罚时,其财产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其本部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期待权威的解释和回答。

在审判工作中,时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人,还有很多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有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对于以上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l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公司法》是特别法,且颁布时间晚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分公司不能参加诉讼,只能由公司参加诉讼,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有资格。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决定分公司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由于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此,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一种意见是因为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必须追加法人,那么分公司并不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参与诉讼仅仅是为了查清事实,那么分公司就不是诉讼当事人,仅仅起到了证人的作用。这与民诉法及其意见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相悖。

分公司是可以单独作为被告的,这是由明确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凡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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