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_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7:14:50 人阅读
导读: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由于当...

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缺席审判等原因,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进行理财投资,该投资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被告投资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知道被告经济情况一直没有起诉还款。过了十几年,被告家旧房拆迁,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躲着不出庭,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得知败诉消息后咨询律师并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借款人上诉。本案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未出庭是觉得自己确实欠钱未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庭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与法院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办案人员可能庭外告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诉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审判过程显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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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仅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形成权一般是除斥期间。(4)《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①、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扩展资料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2、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3、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1、先说说为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其实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的主张权利,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行使就不会受到保护(这里与下文谈到的除斥期间不同,相对人可以对权利提起抗辩(诉讼时效已过)。

2、再谈谈诉讼时效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出卖人的价金请求权(债权)经过诉讼时效之后,这项权利并不会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具体表现为相对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但是除斥期间不同(主要适用形成权),一项权利如果经过除斥期间就会消灭。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借贷人)主动还款,债权人(贷与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债务人还款是因为债权人对其的债权仍然存在,其债权构成了债权人保有利益的原因。

3、第二点讲到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的消灭。这点其实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用语有关。其实在德国法和台湾法上,诉讼时效制度被称为[消灭时效]。在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当时立法者考虑到诉讼时效经过并不会导致权利消灭,而是请求效力减弱,采用[消灭时效]这一概念,容易产生“时效一经过,权利就消灭”的误解,所以立法者采用了[诉讼时效]这一术语,而且这一术语被继续沿用到去年颁布的《民法总则》

4、关于诉讼时效这一概念。第三点提到,当时民通制定者为了避免误解,而采用[诉讼时效]这一术语。然而,从86年制定民通到现在已有30多年。最初《民法通则》颁布后,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是法官依职权可以驳回权利人的请求。后来司法实践改变了先前的做法,采用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但同时法官保持中立地位,不得主动依职权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5、关于 @苡北 同学在评论区里问题:诉讼时效均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这个问题,朱庆育教授在其大作《民法总论》(北大出版社,16年第二版)中提到“起算期日的界定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请求权的客观发生(或可行使)为准,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二是以请求权人主观上的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为准。前者称客观期间,后者称主观期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1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结合第1款,这里所规定的主观诉讼时效为三年。第188条第2款第3句:“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二十年即是客观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只要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即使对此不知道,二十年过后,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再主张权利,不受保护。显然,客观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限制主观诉讼时效,节约诉讼资源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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