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的处理表述错误的是_扣押扣留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40:08 人阅读
导读:1、导致结果不同扣押:有没收,或暂时没收,或近似于没收的意味。扣压:有搁置的意味。2、使用对象不同扣押:对人或对物。扣压:完全对物。3、适用范围不同扣押:形容对...

1、导致结果不同扣押:有没收,或暂时没收,或近似于没收的意味。扣压:有搁置的意味。

2、使用对象不同扣押:对人或对物。扣压:完全对物。

3、适用范围不同扣押:形容对事物的封闭状态,拘禁或扣留。被警察扣押的人;法律上为暂停对于事物或人的处置权或自由。“扣压:法律意义上没有“扣压”一词扩展资料“扣押货物”是规范的叫法,至于“扣?工资”,规范说法应作“克扣工资”。“扣押是对人,扣压是对物”是想当然的猜测。“扣押”并不只是对人。公安机关的“扣单”全称就叫“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而且针对人的限制自由,或为拘留,或为扣留。

被海关扣押的物品将在海关做出处罚决定后,进行没收或者罚款,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1、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 2、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由扣押机关处理,扣押机关据此判决对扣押物品的性质进行甄别后予以没收或者返还即可,只需出具相关处置证明文书附入卷宗备查。对涉案物品的处置,法院具有最高处置权。

扣押后三十日归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220、下列关于扣押物品的说法,正确的是:( AC )。

A、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B、对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注意:掉“合法”二字是不行的)

C、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

D、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收缴后立即退还(经核查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登记后立即退还)

首先扣押非没收,有可能是发生这种价格争议,可以先交保证金先放行。 但走私物品根据海关法规定可以予以没收,没收经过市场拍卖所得收入由海关上缴国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和罚金,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法院判处没收的和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由海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上缴国库

按照新发布的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不得随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这一规定还明确,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扣押的程序。按照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按照这一规定,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对这些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扣押物品不加盖公章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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