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应遵循继承创新原则_创新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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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课程目标过分注重传承知识的倾向。   2、改革课程结构过分强调学科独立性,门类过多和缺乏整合的倾向。   3、改革课程内容过分强调学科体系严密性,过分注重经典知识的倾向。   4、改革忽视非正规教育的倾向。   5、改革教学过程中过分注重接受学习、机械记忆、被动模仿的倾向。   6、改革教材脱离学生经验,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学校和学生需要的倾向。   7、改革课程评价过分偏重知识记忆,强调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的倾向。   8、改革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倾向。   新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2000--2005年,完成新课程体系的设计、实验和调整;2005--201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新课程体系。   二、课程结构的改革   新的基础教育的课程结构应是体现课程的综合性,均衡性和选择性   课程内容的组织要体现综合性,逐步实现从学科走向领域,从分科走向综合。   课程结构的设计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体现当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合理设定学科或领域的门类及其课时比例,实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   课程结构要适应地区差异,不同学校的特点尤其是学生的个别差异,体现选择性。   九年一贯整体设置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构建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相结合的课程结构。在综合科学技术和自然、社会整体认识的基础上,对教育内容进行更新,构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课程,减少课程门类,扩大自学、实践的时间与空间。   改革和重建分科课程,加强教育内容的综合性、软化学科边缘,加强与现实生活和学生经验的联系,增进各学科之间在知识技能和方法上的联系。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课程与社会、科技、学生发展的联系,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为必修课,其内容包括: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劳动技术教育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发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为主。一、二年级拟设思想品德、综合实践活动、语文、数学、体育与健康、艺术6门课;小学三至六年级拟设思想品德、综合实践活动、语文、数学、社会、科学、体育与健康、艺术8门课。   三、国家课程标准的制定   制订义务教育阶阶标准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标准应体现普及性、基础性和发展性。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为每个适龄少年儿童提供的基础的教育,其课程应面向每一个学生,其标准应是绝大多数学生能够达到的。要进一步增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课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课程内容和要求应该是基础的,不能被任意扩大,拔高。课程应具有发展性,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学习。要适应儿童发展的不同需要,为学生自主、多样的发展留有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学生全面、持续地发展。   四、教学过程和评价的改革   教学过程是课程实施的基本途径。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学生的不断发展和教师的不断提高。根据素质教育的思想优化教学过程,是实现课程目标、深化课程改革的关键环节。   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在设计教学目标、选择课程资源、组织教学活动等方面,都应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已任。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了解和研究每一个学生的需要及其发展和可能性,因材施教,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教师要学习、探索和积极运用多种教学组织方式和先进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学生的发展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学习应是发展学生心智形成健全人格的基本途径。完整的学习过程应使学生在获得必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同时,情感、态度、价值观都能得到发展。在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学会针对不同学习内容,运用多种学习方式,使学习成为在教师指导下主动的,富有个性的过程。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教材对于教师和学生的发展要具有拓展性,应有利于引导学生探索、发现、质疑,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学习经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依据课程标准,灵活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并充分利用校内外多样的课程资源。   加强师生相互交流和沟通是教学过程的核心要素,倡导教学民主,建立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营造同学之间合作学习的良好氛围,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的条件。   课程评价的改革从以下三方面来谈。   1、学生发展评价──建立旨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发展性评价体系。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在语言和数理逻辑方面的发展,而且要通过建立新的评价指标和改革评价方法,发现、发展学生在其他方面的潜能;评价应充分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关注个别差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每个学生在已有水平上的发展。   2、教师发展评价──建立旨在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改进,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同时有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评价教师的制度,使教师从多种渠道获得改进教学行为的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课程发展评价──建立旨在不断促进课程发展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将周期性地对学校课程方案执行的情况、课程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调整课程内容、改进教学管理,形成课程不断革新的机制。   继续改革和完善考试制度。考试是学业评价的一种形式,应遵循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原则,按照不同考试的目的和性质,确定考试方法和考试结果的处理,考试的内容要依据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和难题的现象。教师应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排名公布考试成绩,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统考,建立初中升高中的命题和考试管理制度。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学的办法。鼓励各地中小学自行组织毕业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改革的统筹决策权交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管理模式的改革(三级管理)   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实行有指导的逐步放权,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的课程三级管理模式,明确各自的职责。   教育部的职责:宏观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根据基础教育的性质和基本任务,规定各类课程的设置及比例范围。   组织制订、修订、审定基础教育课程计划;组织制订并颁布国家课程标准及其教材编写指南;研究制订并颁布基础教育课程的评价制度;制订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政策,颁发地方和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指南。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个教育阶段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   学校的职责: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的学像(不含学前教育机构)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学校的课程管理与开发指南》,从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同时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实施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建立学校课程的内部评价机制,以保证学校的课程实施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在目标的一致性。   六、教材管理改革   1、完善管理制度。   2、强化教材质量。   3、严格审定制度。   重点讲强化教材质量这一方面。教材编写要以思想品德教育为灵魂,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主线,重视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关注学生的经验、兴趣与个性;精选对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注意与经济、社会和生活的联系;提供广博的科学知识背景,重视现代信息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和其他高新技术对教学内容的深刻影响,体现科学性、基础性和开放性。   七、课程改革的行动策略:   1、先立后破,先实验后推广。   2、成立课程发展中心和课改专家组。   3、给予课改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   4、加强对教师及有关人员的培训。   5、把课改作为教研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职能。   6、坚持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的原则。   7、积极借鉴世界各国课程改革的有益经验。   8、实施奖励制度,激励优秀课改成果脱颖而出。   

一、会计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会计制度是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业务处理要体现出国家各个时期的财税制度以及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等。因此,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为依据,否则就不能提供出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


2.充分借鉴国际惯例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形成和发展,向国际惯例靠拢已成为企业会计的一大趋势。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在立足国情,总结我国会计实践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会计报告体系的设计等,应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


3.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就是提供满足管理需要的会计信息,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主要包括相关性、一贯性和可比性。相关性要求会计制度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必须与一定的信息使用者的目的相关,能够帮助使用者把握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业务事项,以便作出合理决策;一贯性要求会计制度在方法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即不同时期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一致,这就要求设计时应放眼长远,在保持会计系统的相对稳定性方面多下功夫;可比性要求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各企业的会计制度建立在规范统一的基础上,即符合国家法规尤其是会计准则的要求。


4.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


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流通、分配各个环节以及货币资金、结算往来、实物资产等各个项目的管理。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程序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这种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具有预防性功能和自动补偿功能,即在会计信息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均有相应的事先控制予以检查,同时,一旦某一处理环节有误,就会有相应的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5.繁简适度易于操作


会计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保护财产安全的工具,在设计时一定要繁简适度,既要全面具体,又要简洁明了。在设置核算报告及设计凭证、账簿、报表格式以及各类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时,要做到繁而不乱,简而有用。


二、会计机构设计的方式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党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党性原则。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使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徒有其名的党员,经过多次教育,仍不能改正的,要劝其退党,或者从党内除名。其次,要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和保障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给以应有的制裁。第三,要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2)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力求以较少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佳的预期效果。要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衡量一个地方或单位的党员管理工作做得如何,主要看实际效果。如看党员的素质是否提高,党性是否增强,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为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实绩。

(3)要坚持制度规范的原则。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运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党员的思想和行为,维护党内生活有序,关系正常。制度规范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并加以检查;引导党员自觉地执行制度。

(4)要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对党员的管理是紧密相联的,二者同等重要,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偏废。要继续探索融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为一体的方法,建立制度,形成规范,通过有效的管理,增强教育效果。

(5)要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新时期党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要不断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积极创造出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

①建立安全教育培训体系②建立安全制度约束体系③健全安全机构保障体系。  通过讲解、示范、演示、实验、实习、应用、创新等方法,利用展览、各种活动、书籍、测验、考试、实际操作等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安全文化的建设可以有效地控制事故,它是一项长效工程。我们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全面的、系统的、切实可行的方案。为你推荐危险化学品分类。

为保证诚信目标的实现,法规制度的设计要遵循的主要原则有:利益原则、有效原则、刚性原则、一致原则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 2017年2月22日 联合印发了《少先队改革方案》。

基本原则有:

坚持党的领导。

牢记队的使命。

服务队员成长。

打牢基层基础。

积极继承创新。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既是一种“过程创新”,也是一种“目标创新”。关于“过程创新”,理论界一般没有异议,但缺乏对这一判断所隐含原则的彻底澄清,否则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思维替代企业思维的错误倾向就不可能长期存在;关于“目标创新”,目前争论还比较多,致使许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与兼顾本国国情的夹缝中不是“左右逢源”而是“左右为难”。遵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1〕视角和新经济社会学(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性”〔2〕视角,我们试图对这样两个问题作出较系统的解释。


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一种“过程创新”

一般来说,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3〕,企业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规则”〔4〕的异化而按照自身的逻辑持续展开和成长演进,制度环境对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由于较早和较好的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西方国家的企业制度变迁过程是自然成长型的;由于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这三个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使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制度模仿和推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道路。


(一)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制度作为企业合约的外化,本质上代表了企业各要素产权主体间就如何配置企业产权(主要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而通过某种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可见,现代企业理论仍主要沿袭了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传统,把制度看作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的博弈产生的“内生变量”。内生性的企业制度也可理解为哈耶克意义上的“内部规则”。

在哈耶克那里,“内部规则”作为其“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本范畴而与“外部规则”相对应。在给定知识分散化和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哈耶克证明:(1)规则本身是一种共同知识,社会成员通过遵守规则来弥补理性的不足,从而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世界中决策的失误。制度可视为规则的具体化,因而规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概念;(2)内部规则是分散的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自发形成和彼此认同的制度,外部规则是与“个人”相对应的“组织”(如政府)通过命令——服从关系来贯彻某种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内部规则并非总是最好的,外部规则并非总是坏的;(3)与此对应,社会秩序演化存在两条主线:一方面,当事人在遵守内部规则的前提下自主行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以及当事人与规则之间的互动形成一种自发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另一方面,组织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政治行为实施外部规则,形成一种围绕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个人和组织之间、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普遍存在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演进的源动力,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相互交织和具体关系格局构成现实的社会秩序;(5)由此,社会秩序的切入点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二元观,但由于组织同样要在一个更大的自发秩序范围内活动,因而内部规则和自发秩序比较外部规则和人为秩序而言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5〕

尽管社会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会状态下,其内部规则必定占据基础性的地位并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内部规则具有自发性质,而外部规则多依托于组织而发挥作用,结果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演进很容易会受到外部规则的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设定一系列的制度条件来保证内部规则的演化不会因外部规则的干扰而被异化。企业制度的创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


(二)企业制度持续演进的基本制度条件

企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内部规则”意味着: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是一个企业基本逻辑自然展开和拓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任何其它主体(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维支配下进行主观设计的问题。从企业制度作为产权主体间通过再谈判机制达成的动态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创新及其演进需要三大基本制度条件。


1、产权原则

产权原则是说:各生产要素必须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社会财富必须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明确的和排他性的分配。

产权原则是整个企业制度赖以成立并发挥作用的隐含前提。(1)企业所有权主要强调的是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过程和价值的动态实现,资本所有权则侧重于对财产归属的静态占有和法律上的确认。因此,企业所有权主要是一个权利交易的概念,资本所有权是这种交易所以能够进行的前提条件。(2)产权原则决定了要素产权主体的经济理性是寻求其要素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的最大化,这为企业内各人格化要素之间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动力来源。(3)产权原则也是企业内剩余权利配置方式进而企业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制度的具体状况取决于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实力的对比格局,而其谈判实力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特性。可见, 产权原则不仅是企业制度运行的逻辑前提,也是企业制度设置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在此基础上,获利的预期才会变成确切可把握的现实,经济人理性才得以确立,产权交易才成为可能,企业制度创新也才获得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张维迎曾提出“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认为企业家是一种特定的财产关系(即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物,没有这样的财产关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即是对产权原则的一种表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忽视了企业制度的产权原则前提,就等于忽视了企业制度建设本身。

不同产权约束条件对应着不同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均衡与演化路径(进而不同的经济绩效):(1)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遭受外部规则的异化;(2)产权主体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变迁牵引外部规则的变迁;(3)产权主体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相互牵制,内部规则可能会逐渐发挥主导作用。


2、法治原则

产权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逻辑起点,但一个没有良好执行和保护机制的产权制度安排,可能比没有这种产权制度本身更糟糕。因此对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公共品主要是通过以国家“暴力潜能”为后盾的法律来实现的。这就是“法治原则”。

如果说产权原则是内部规则自然演进的动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则则是确保内部规则演进不被异化的根本保障。法治原则包含两重相辅相成的含义。(1)虽然法律是一个社会至关重要的制度架构或平台,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主观设计,相反而只应该是对以产权原则为起点自发衍生出来的内部规则亦即既存社会秩序的发现和确认,否则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虽然法律看来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国家来掌控,但既然其内容在本质上即是“人之行动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那么作为其表现和实现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执法过程也理所当然只应当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义。这喻示着: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发现”而不是立法者“发明”的;另一方面,统治的实施必须根据普遍的法规(亦即对内部规则的发现和确认)而不是专断的命令。这正是所谓“守法的统治”(亚里士多德)。

可见,坚持法治原则,不仅应当将基于产权原则的“权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更应当将国家或者政府的“权力”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3、合约原则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规则而言的最直接体现。合约原则是一个古老的价值追求,内含有合意、正义、自由选择、自然秩序等理念。在博弈论的框架下,企业代表一种合作博弈的内生均衡过程,“契约为一种合意”〔6〕,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签约当事人意见一致的状态。合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各方必须同时受到合约的约束。无论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业合约,就意味着它认为这个合约所规定的要素行为和利益,优于其它可能的合约。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满意合约条件,企业合约就不能达成。反过来说,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为前提,将企业合约视为利益相关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机制,则只要企业“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实现了给定约束条件下交易各方的最优选择,特定的企业合约或产权安排处于纳什均衡状态。

合约原则是企业制度的深层精神实质。当产权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产权的平等交易就会取代产权的异化流动方式甚至产权的侵蚀和掠夺而成为产权主体面临约束条件下的必然选择,资本所有权才可能以一种被扬弃了的产权形式(企业所有权),从简单人与物关系的领域进入到人与人关系的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工具发挥着规制交易关系和促进激励兼容的功能。与此相适应,“平等”、“自由选择”、“合意”和“共赢”等普遍主义的理念,应当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并遵循的社会精神。

与合约原则相对应的是“身份”原则。从古代到近、现代,社会发展遵循了从“身份治理”向“契约治理”过渡的逻辑。一般来说,身份原则的必然后果是“政治资本主义”〔7〕或“”,这与合约原则所对应的一般“企业资本主义”相比而言是“反现代”的,与现代企业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是一种必然会遭到淘汰命运的发展方向。因此,企业制度演进要趋向于现代的方向,也必须遵循“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发展基本趋势。


(三)独特下中国企业的独特路径

分析表明,与西方社会不同,古代中国的制度环境在产权原则、法治原则和合约原则三方面均存在致命或严重的缺陷,结果现代企业制度未从中国历史自发创新而不得不在近现代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和制度模仿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道路。


1、产权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同西方国家从18世纪初就逐步形成并长期延续下来的产权制度不同,中国历史上一直比较缺乏明确界定且稳定的产权关系。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莫非王臣”,社会财产从来都是属于当权者的私有之物,而种种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也导致了一般民众独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开国伊始,人们可能会获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财产,并具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上的剩余权利,但随着国家初期政策的“无为”、“休养生息”色彩的逐渐淡化,产权关系不断受到权力的侵蚀,产权边界不断进行重新界定,资本所有权分布逐渐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仅占有同质性人力资本的分散的民众——占有物质资本和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官僚阶层),“均贫富”、“耕者有其田”等口号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规模社会冲突为表现形式的产权关系重新安排的过程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于是,社会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点。当然,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企业组织,虽然也可能曾经创新出过原始的制度形式,却终究难以获得可持续的演进。


2、法治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诺思(North)、泰格(Tigar)和利维(Levy)等人的研究〔8〕表明,产权结构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可是,古代中国历史上几乎不存在旨在保护产权和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框架,这严重不利于作为内部规则的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演进。布迪(Bodde)的研究〔9〕表明,中国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免受其它个人或团体的损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法律则根本不予保护。也可以说,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基本任务是政治性的,是社会本位而非个人本位的,是国家对社会和个人施行严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实上,在“均田制”、“均贫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换代之际常对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重新分配的实践背后,掩盖的是没有保护装置的产权结构。既然产权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既然国家是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会的技术进步、投资愿望就会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为一种普遍的理想,企业组织拓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内生驱动力量不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组织所供给外部规则的影响而被异化。


3、合约原则状况及其后果

西欧国家自古以来就普遍奠定了基于产权原则和法律原则之上的平等契约关系和理念。但在中国,如费正清(Fairbank)和赖肖尔(Reischauer)等人的研究〔10〕所指出的,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原则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强调尊卑上下、带有浓厚“亲亲色彩”的礼治社会秩序和精神。与此适应,中国社会成为分散的个人的集合而与中国独特的官僚政治体系相对应,形成一种独特的官民二重结构,并一直持续许多个世纪。

与此适应,一方面,获益机会主要分布于社会身份上层的状况,再加上缺乏法律保护的产权结构,决定了社会成员(士农工商)的行为选择理性与社会资源的流向。史实表明,在历史上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士”和拥有物质资本的“商”,它们都少有将自有资源投向经济方向的激励,而是主要用之于与身份上层结构有关的各种渠道(如科举、红顶子商人对官府庇护的寻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义大行其道的社会中,人们彼此认定的都是具体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则或法律条文。作为一切买卖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大多是建立在亲缘或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结果政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纯粹个人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这暗喻着:(1)身份是决定广义上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配置结构的关键变量;(2)纵向的身份导向和联系而不是横向的经济(狭义)导向和联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产性的努力。显然,身份原则事实上主要起到了阻碍组织拓展和制度变迁的消极作用。


据上述可以判断,中国古代的历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部规则统御整个社会的历史,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对比一直是一种非常不对称的状态。三大原则的缺失,使内部规则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观基础和基本的动力源泉,而外部规则则凭借国家“暴力潜能”轻而易举的得到推行、贯彻甚至泛滥。(2)在古代中国,企业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础或者前提条件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因而,企业成长、企业组织演进面临来自内、外部的诸多约束,作为内生规则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内生过程”无法获得坚实的微观基础,不可能进行可持续的演进和拓展,并且也经常受到外部规则的干扰和异化。其结果,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中,企业组织生生灭灭;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复制过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产出和积累,原始企业制度低水平循环,现代企业制度无从创新。(3)制度本身从终极意义上讲应当是内生的,考虑到制度变迁的财富效用和溢出效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变迁背后必然存在着更深层次的有关利益博弈的因素。分析表明,与“纺锤型”的社会结构不同,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二重结构〔11〕:一方是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及其规模庞大的官僚体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众阶层。在现代社会,制度变迁往往是一个在政治市场上发生的公共选择过程;而在古代中国,制度变迁主要是一个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由于缺乏一个中间阶层,这种严重不对称的社会格局就必然会造成外部规则严重扭曲内部规则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长期不断积累且得不到中间阶层的有效中和,结果,遵循同样的逻辑,从一个极端振荡到另外一个极端,大规模的社会变迁过程周而复始,制度复制而不是制度创新的过程反复上演,因而中国历史长期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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