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别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_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违反合同法哪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7:36:34 人阅读
导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谢邀。

题干略简略,还得看在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什么时间点冒用。

比如签合同的时候冒充他人身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等。

比如在日常生活,冒充他人骗取财物,可能涉嫌诈骗罪等。

比如在刑事侦查中,冒充他人身份做虚假证明,可能涉嫌伪证罪等。

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混吃偷喝,可能涉嫌招摇撞骗罪等。

不过更大的可能是,冒充别人,情节轻微,不需要任何处罚,比如刚刚我的助理以我的名义打电话向书记员预约阅卷时间。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们在名义上是合同的相对方,肯定要承担责任。这个情况中,其实经过备案的施工单位,即你们公司才是真正的承包人。你所称的“没有准入资格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院的判例总结,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构成要素有三:诉讼请求内容需以农民工工资为主要构成要件,转包分包等无效合同的主体,替代承包人的地位和发包人发生了事实合同关系。施工方符合以上三条构成要件,那个施工方构成实际施工人这个主体。

理论上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赋予实际施工人的特权,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你们承包人合同相对人一方,也可以起诉发包人一方。

但你们属于特殊的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而非一般实际施工人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根据最高院最新的两份判例,挂靠行为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承担工程价款的责任,只能要求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你们承包方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承担责任,基本算得上是惟一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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