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怎么撤案_寻衅滋事怎么撤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6:57:59 人阅读
导读:你好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以下情形之一可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

你好这个要看情况,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以下情形之一可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旦进入看守所,艰苦的日子就开始了,什么时候是头?就是进去之日起37天内,如果没有被取保候审,住到什么时候自己就没有数了。

进入看守所,日子一复一日,饭菜一日复一日。今天重复昨天,明天重复今天。有的看守所还要做工,比如串珠子做手工活,比如扒辣椒扒大蒜磕瓜子,每天都有任务,完不成没办法睡觉,什么时候完成了什么时候睡觉,那时候,你就会知道违法犯罪是什么滋味。

37天内,如果没有被批捕,就有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有可能从看守所走出去,一旦37天后,就转仓了,转到批捕仓了,转到批捕仓以后,将来被移送审判的概率超过了99%。即便移送到审判,想要得到无罪判决,更是难上加难。

除非你的案子真的有问题,将来可能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但是那都是后话了,进入看守所后,要从刷厕所开始,每天会有值班时间,即刚进入的新人,一般都会被安排在后半夜那个班。

所以,没事不要违法犯罪,因为失去自由的代价太大了。

如果公安已立案,双方私了只会从宽处罚,并不是免除处罚,是否撤销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涉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会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寻衅滋事罪是结果犯。通常追诉标准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致三人以上轻微伤,其他情节。 以上的回答和判断不代表律师的 分析意见, 在 律师咨询吧 询问一下律师,不妨去 看 看 具体情形.

请问:寻衅滋事犯罪,严重侵害的是“公共大众”的生活秩序等“公共利益”,公共大众能谅解吗?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罪案时,依法是不得违法适用“刑事和解”而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检察院审查后必须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必须判处刑罚。

为什么办案机关不得适用“刑事和解”而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呢?下面本人从刑事法理和办案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必备‘’的理论,犯罪是由犯罪主体丶犯罪主观丶犯罪客体丶犯罪客观等四方面构成。所谓“”犯罪客体”一一就是指犯罪行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犯罪者侵犯公共利益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从犯罪客体理论上讲伤害的是公共利益的“公”,而非侵犯私人利益的“私”。因此,作为公诉类刑事案件的寻衅滋事罪案,依法是不得适用公民间引起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公民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案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权在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检察院,也不得象刑事自诉案件那样适用和解(调解)等手段。

二,根据上述犯罪构成的理论,某一具体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即使某一具体的被伤害的受害人原谅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某一次拦截丶辱骂丶强拿硬要丶殴打……等称王称霸行为,但是,寻衅滋事的构成往往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称王称霸行为具有”长期性丶一贯性”,即主观恶性深丶己长期危害当地一区域内社会治安秩序,严重破坏了众多老百姓的和平安宁的生活秩序。

请问:在一定区域内,长期称王称霸骚扰丶破坏众多老百姓生活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恶人”,众多老百姓能谅解吗?

又请问: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仅仅是某一受害人的谅解,而不起诉称王称霸的犯寻衅滋事罪的“恶人”吗?

三,当然,就本案例所述”犯罪嫌疑人殴打六十多岁老人致轻伤,现已赔偿了医药费,得了老人谅解,并己取保候审”,依我之见——受害在人虽谅解了犯罪嫌疑人,但法律不能谅解,赔偿了老人医药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仅仅是可从轻处罚。仍不能作刑事和解的不起诉丶判缓刑丶免予刑事处罚等谅解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问题解答: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为刑事案件,那么作为受害人以及家属是不能到公安机关申请撤案的,因为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去决定是否撤销案件,不能以任何人的私人意志为转移。

但是,如果受害人与嫌疑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的,那么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也就是说,受害人方出具谅解书并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对案件重新考虑,并作出是否撤销案件的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总结:

提问者作为受害人的一方,不能到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但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求情”,请求公安机关对相关嫌疑人从轻处理,或者不予处理,并出具谅解协议书。

而该案中,多人殴打一个女孩任,属于聚众殴打他人,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点,但是从造成的结果来看并不严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此公安机关有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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