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用人说明_用人单位怎么办理劳务派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3:21:58 人阅读
导读:不是。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3)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法》...

不是。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

2)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

3)被派遣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要点:

1) 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 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 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l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l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

l 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l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l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l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用工单位,企业需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 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 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 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l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l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l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l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l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和本企业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92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按派遣合作协议,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向他们发送招聘补员通知,招聘完成后你们可以派人参加派遣公司的面试,面试笔试体检合格的,将人员名单公布并由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由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送到你们公司报到,进行岗前培训并上岗!如发生员工违纪、旷工的,通知派遣公司,工资发放明细扣款甚至解除合同。如派遣员工辞职的,核算工资同时通知派遣公司并由他们办理离职手续,你们公司再发布招聘补员通知。派遣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很重要,不单是工资保险,还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与在职培训什么的。但一般用工单位只需要解决派遣员工的工作关系与绩效考勤管理。其它的都由派遣单位解决。不过一般有许多派遣公司只管工资发放与保险代理,其它的一概不问,这样性质的单位要注意些。因为这样的派遣员工往往误解合同关系,产生不必要的纠分!

当然是不科学不人道的使用,随着派遣工能力和人事方面的成熟,地位却不增长,因没有晋升通道,会面临诸多的瓶颈与苦难。

近年来劳务派遣扩张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渗透领域多,目前包含的行业(单位),已经可以说是各行各业了。我说劳务派遣是对员工最不科学不人道的使用,是有根据的。

正常的员工,通过晋升去获得地位、巩固地位,经验和能力在这里,职位在这里,有职位的人管理年轻的员工,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年轻员工在为人处事方面极不成熟,他们必须被管理,也必须服从管理。

然而实际情况是,有的派遣老员工,实际上在单位已经肩负着举足轻重的半个管理岗位,可是却没有地位,管不了任何人。他们在指出新员工工作上的不足的时候,往往会没有效果,最终只能由老员工来帮新员工背锅。不背锅没办法,工作总要完成。

领导根本就不去管,领导认为,虽然你没有职位,但是我已经把这个所谓的半个管理岗位给你了,你要么就走人,要么就给我把这个漏补上,帮年轻人填坑。

新员工可不傻,尤其是有部分通过关系进来的新员工,他觉得同样都是派遣工,工资和地位都是一样的,吃的都是大锅饭,我凭什么要怕你?我就是跟你对着干怎么样?你这老东西算什么?我就是落下一堆工作不做,就是要你帮我做,你能把我怎么样?

所以为什么我们会看到,有很多用人单位的派遣工拉帮结派,就因为派遣工没有晋升通道,他们只能通过[拉帮结派],[强揽业务],[垄断部分业务],才不至于让那些有背景的派遣工欺负。

谁都知道,在领导换届后,旧领导走了,只有拉帮结派的依然能够巩固自己在公司的地位。可是,有本事拉帮结派的派遣工,毕竟是少数。

绝大多数的派遣工,年纪大了,有经验了,会被暂时赋予小半个管理岗位,新领导一上任,他们就会从原有举足轻重的岗位上被赶下来,新领导扶持的新势力,会把他取而代之,也就是一句话的事情。

对派遣工的管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眉毛胡子一刀切,又吃大锅饭,还没有晋升通道,经常被赋予有名无实的岗位,在新领导上任后就落空,老派遣工往往落得个没有着落的结局。

这种管理模式是极其不科学的。所以有时候我们会看到一片景象:年轻的像大爷,老的在卖力干活养年轻人。

派遣公司,能不去的就不要去了。你以为你自己不会老?总有一天你会老的。等你老的时候,你会发现你辛辛苦苦得到的半个管理岗位只是浮云,说没有就没有了,你又要重蹈老员工覆辙……去伺候年轻人了。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就是帮助企业逃避和转嫁违法违规责任。同工不同酬,说不要就不要了,劳务派遣公司只管收取人头费,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从业人员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矛盾突出,反响强热。应该予以取缔!

如今,大多数公司,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都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是新生代的公司,中国特产!

劳务派遣是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

劳务派遣工也只在劳务派遣公司领工资、缴社保。在用人单位可以领取津贴、奖金、补贴等非固定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包括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费用,外包劳务,或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中赚取利润,同时又向员工收取中介费用。有的公司还压低员工工资待遇,克扣员工社保费用,少缴、迟缴甚至不缴“五险一金”,赚取昩心钱。

劳务派遣工出现工伤、疾病、劳务纠纷时,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员工协商处理,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只能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只有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找不到赔偿责任人时,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共同责任。

劳动者被辞退,或者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按实际工作时间,补缴“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

劳务派遣,就是人为造成不平等,不公平,剥夺劳动者合权益制造公司,是合伙欺压工人的罪恶公司!

长期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其实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尽管,劳务派遣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法律仅仅认可在[临时性,辅助性]的工种范围内允许劳务派遣。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大企也好,财政也好,他不论花多少钱向派遣公司购买一个劳动力,派遣公司都要把这笔钱截留一半。如果到手工资是3000,说明派遣公司吃了3000。

派遣公司吃了一半的钱,究竟合不合理?比如华X,这么大的一个公司,难道就不能在人事部加这么三五个人?把保安纳入人事部管理?即使是保安,那也是华X的保安,为华X效力,让劳务派遣吃掉他们一半的应发工资,有意思吗?

好,我们再接着谈谈,除了保安,那些接触了企业(主营)业务的,究竟算不算[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我可以明确的说,不算。因为他长期的接触企业的业务,他的业务水平会不断的提高,他已经成为了企业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没错,他就是法律所提到的[主营业务岗位],主营业务岗位[绝对不允许劳务派遣]。

现在在网上披露劳务派遣所给他们带来苦难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事着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单位)的主营业务的员工。

可是派遣公司说,坐柜台的不算主营业务。企业也联合着一起欺骗员工。

当然有的派遣工不在企业做,而是在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单位做,他们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也确实接触着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主营业务,并且是长期做,而且业务能力在不断的累积和提升。所以我最反感的就是,有的人一看到(事业和行政的)劳务派遣工,就在那喷:你有本事去公考啊。按照他这种逻辑,法院也不用要了,只要有人到法院起诉,那么法官直接会说,你去公考,考上了问题就解决了。

似乎所有的矛盾(在他那里)都可以转移到公考,我甚至怀疑说这种话的人,到底有没有考上?

其实,劳务派遣的罪恶相当的简单,简单到不用去解释。但是消灭劳务派遣,却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办到的。我已经说过,在2018年,某些行政单位的劳务派遣工已经转成了事业编,工资在现有的基础上加了1000元,虽然不多,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至于今后改革怎么改,我认为会朝着同工同酬的方向去改,当然,所谓的同工同酬,并不是指同福利,同地位,也不是吃大锅饭。

所谓的同工同酬是指:既然你都已经从事主营业务了,何不在主营业务业绩方面,(与原本的正式工)用同一套考核方案,这样就不存在做得多拿得少的情况。这种同工同酬,绝对不会影响原本正式工的福利。

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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