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赔偿协议还能起诉吗_签订赔偿协议可否再起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33:43 人阅读
导读: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

签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法院的判决告诉你!

原告王先生,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律师,北京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局政策法规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8年8月5日,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零陵分局,下同)与原告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零陵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5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零陵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原告王先生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房产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产一套;

二、《房屋征收协议书》,拟证明原告名下有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一套,被告基于土地房屋征收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

三、《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

四、《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

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

六、房屋强制拆除前、后及强制拆除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在七里店周家组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房屋,该房屋并不在《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王先生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周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零陵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先生、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各负担25元。

你如果签订了一次性赔偿书,而且已经签订成功了,那么你就是代表同意了这次赔偿协议。按照规定是没有办法再起诉了。

劳动者都希望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可是有时候人们在方便和利益面前也会选择忍气吞声。

比如用人单位明明没有给我们缴纳社保,但是却要我们签订一次性解决协议给5000元拉倒。很多人就想,我先把这5000元拿到手再说呀,万一真是企业倒闭了,拖拉到最后什么都没有,肯定还是现钱划算。

就是这样,我们签订了一次性解决协议,这种情况下再投诉用人单位违约可以吗?尤其是没有缴纳社保的情况。

答案是:可以

合法原则是所有行为的基本原则

处理所有法律事件的基本原则是“合法为前提”,个人意愿或者意思表示是不重要的。实际上,就像《我不是药神》中演的一样,尽管所有的病人都希望有便宜的药,可是国家在维护药品专利的法律面前,必须要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要不,没人研制新药怎么办?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个人和用人单位互相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大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不过很多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如果缴纳社保直接要扣等额的工资,很多劳动者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忍气吞声了。实际上,不缴纳社保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违法企业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计算。如果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很多企业往往为了体现对不缴纳社保职工的照顾,会让他们的工资更高一些。但是社保缴费基数要按照企业给职工的工资来计算,这样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就更高了,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企业如果被责令补缴社保,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转移职工承担,企业负担更重了。

现在参加社保已经成了社会的基本趋势。2018年全国城镇就业人口已经达到了4.4亿人,其中3.01亿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所以,企业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并不划算,还是做一家合法合规企业更有前途。

按照司法实践,一般对方会找到专业的法律人士起草,应该有:“此后产生的任何损失与肇事方无关”之类的内容,或者“此后不追究肇事方任何责任"之类的内容。你可以起诉,但是对方拿出你们的协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你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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