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提到的问题描述不是很清楚,可能针对的是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情形,简单分析一下:
1、如果判决对你有利,那就承认。
2、如果判决对你不利,且判决未生效,直接上诉。
3、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就必须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判了。
其他情形,如果不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可以以裁定书的形式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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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均不服劳动仲裁,应该是个人和单位都不服劳动仲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或要求判决。
这是两起案件,而且你也说了法院分别立案。但由于两案的关联性,本质为由一案件,所以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但不管合并审理与否。本质上还是二个案子,所以法院针对你们双方的起诉分别做出了二份判决。
换言这,法院立了两个案子,你不能只出一个判决吧?你出了一个判决,让另一个案子怎么办?你不能一个案子写上另一个案子的事,把两个案子用一个判决啊?
这是正确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坚持一个原则:立审一致、一案一号。
祝君如愿!
二审是一个案件的第二次审理,案件的审判实质内容是一样,因此除了程序上的略有不同以外,在法官的审判权限上是一样的。最大的不同应该就是二审法官做出的是终审判决,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希望你可以满意。
这是人在办案,须然法律法规是统一,但人的思想不统一所以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办的案件有不同的结果,按法律规定是同一结果,所以往往就在这里会出现审判不公,在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按法律对号入座的,犯的什么就用什么样法律条款,这是必须对照法律,这就是定刑准确,量刑准确,裁判公平公正公开,这就是国家司法执法理念,这样才不会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依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判决形式。比如,可以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的判决。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由此可见,只有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显示公平的,才可以作出变更的判决。比如,工商局对一个涉及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的罚款,法院认为该数额过大,可以直接将数额变更为5000元。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许可等,法院则不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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