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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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可以,而且是必须的!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考核行使一票否决制,不要说国企,所有企业都有这个要求,就是事故逐级上报制度是安全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现瞒报,都可以进行投诉!
出现瞒报的将根据事实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一般会有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按相关法律处理。私了后被举报也将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命至上丶人命关天。烟台栖霞金矿发生重大事故,存有耽误救援的最佳时间。对二十二人的生命,应当由企业承担给以经济补偿。国家主管部门要尽快对该矿展开调查,严查事故的真象。对隐瞒丶谎报丶迟报的行为,依法追究,按相关规定实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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