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工资一次性支付_按照劳动法,辞退补偿是否应该一次结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3:35:30 人阅读
导读:员工被辞退的时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人困惑要不要缴税,如果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用缴税的,但是还是有例外的情况,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辞退的时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人困惑要不要缴税,如果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用缴税的,但是还是有例外的情况,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经济补偿金多少金额不用计税(北京为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2019年没有采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是采用统计部门的数据。127107*3=381321元,超出的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2019年8月6日北京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发布《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即127107元/年,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离职补偿和赔偿当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在辞退员工的时候,给予比较优厚的待遇,比如N+6,N+8的情况,这样也会出现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

超出的如何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刘先生工作单位在北京,经济补偿金50万

500000-381321=118679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个税计算:118679*10%-2520=9347.9元

详细计算扣税,还要依据地方的细则, 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答: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具体有点复杂,参看文件规定。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一次性补偿金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目前,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与员工主动解除合同的方式,给予员工一次性补偿金而不是年终奖。

考虑到税法政策是动态修订的,这块政策今后可能是变化的,也请今后随时关注最新变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计算方法: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注意:以上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而言,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有区别的,因此,如适用上述条件的,应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而不要用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我国《劳动法》第23条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简而言之,根据我自己几年的工作经验和身边朋友开公司的情况来看,主要看甲方,也就是用人单位。

法律背景来说,我国劳动法的大部分规定其实都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也就是我们员工个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各个大V都已经明确阐述很多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验老道的用人单位对付尚未踏入社会的小白来说,还是花招很多的。(毕竟不能要求每个在校大学生入职前都通篇背诵劳动法)

实操中,有几点要注意的坑:1. 是否通过口头达成试用期入职协议。白纸黑字的东西才能叫证据,或者有对话录音,当然现在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只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达成的口头协议,那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了。入职前和颜悦色谈好的条件,后续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动,说翻脸就翻脸的不在少数。何况你这还是要在试用期内辞职,本身对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2. 就算签署了白纸黑字的入职协议,一般来说很多公司试用期是不会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偷换概念采用实习协议或者试用期协议来代替。要注意这里面的条款细则,尤其是关于离职和薪酬发放的条款,多看几遍耽误不了几分钟,但是会避免后续很多麻烦。

3. 试用期辞职后企业翻脸了怎么办。具体来说,企业反悔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拖欠或者不发未结清的薪酬,或者不给出具离职证明,甚至在离职证明上面作梗。永远不要低估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的下限,否则你会大跌眼眶的。一般来说,个人在集体的面前都是弱势的,如果私下和解不能达成一致,通过劳动仲裁吃亏的还是自己。毕竟到下一家公司入职,hr一定会问之前的劳动纠纷前因后果,因为每一家企业都会担心你是一个很难搞的员工。

总而言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是首要的。在这个大前提下,擦亮眼睛,选择一个社会公信力高的单位(比如事业单位、央企、上市公司等等)或者白手起家也不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是否一次性结清工资,答案是必须一次性结清,不允许分多次结算!但是,是否必须当天结清,这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结合用人单位的以往工资发放日期来定。

一、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这一条说的很清楚了,必须要一次性付清工资。

但未涉及是否连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筹其他也要同时一次性付清。

二、根据同类法律规定,劳动者工资发放,不迟于次月底。而部分省市,如深圳,规定一个计薪周期截止后,不迟于15日内发工资。也就是如果按自然月为计薪周期,则每月15号前必须发放上月工资。

三、因此,员工如果涉及公司辞退补偿时,应该如此跟公司交涉:

①尽量离职当天,离开前收到公司的工资及补偿款。

②如果协商不成,则最迟不晚于当月月底。如果5号离职,最晚要30号前支付

③员工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要求对所有工资及赔偿金数目核对清楚,列出清单明细,签字确认。

④未结清的,在离开时要求公司出具“工资暂未结清通知书”或“工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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