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_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是否必须出具裁定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26:13 人阅读
导读:提问人未说明裁定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我认为最可能原因是:原告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立案窗口认为符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立案,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时发...

提问人未说明裁定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我认为最可能原因是:原告向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立案窗口认为符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立案,立案庭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时发现案件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一、法院立案登记制度: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形。

依照民诉法及基司法解释,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不起诉的;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例如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甲方为了己方利益故意隐瞒仲裁协议而向法院起诉,被告接到法院诉讼通知后提出异议,法院查明后裁定不予受理。

再例如,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起诉的。有的夫妻离婚诉讼期间迁移住所,法院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住所地生活发生变化,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又向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起诉。

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民事裁定书写明对起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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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应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诉。理由成立的维持裁定、驳回上诉,不成立的裁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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