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司法鉴定问题属于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有专门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一、依照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就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属于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比如:针对借据上借款人的签字,借款人否认的,就需要借款人提出对该签字的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不提该项申请,那么根据证据优势的采信规则,借款人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选择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见一方当事人是无权阻止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所以,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不会影响司法鉴定的效力的。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
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比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该事项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所以说,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仅仅是被告不到场,不会影响到该司法鉴定的效力。被告应该从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质问题入手,解决该鉴定的效力问题。
有必要出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一、民事诉讼法鉴定人出庭有必要吗?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人为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或者当事人对权利行使不规范,导致诉讼过程的人为延长。具体如下:
1、未确定鉴定人出庭的前提条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此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泛,由于异议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就产生了难题,是否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就应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2、未明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时间界限。法律对当事人于何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没有规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在案件审理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申请,放任这种情形,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并可能存在当事人随意申请,以人为方式延长诉讼过程的问题。
3、未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新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给出了相关规定,而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问题并未明确。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鉴定人和证人属于不同性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问题因法律并未将其与证人统一规定,因此其费用承担问题必然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已然包含在鉴定费当中。
4、未明确出庭的鉴定人员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一般要求鉴定人均为两人以上,因此当事人在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如果未明确要求哪一个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应该通知全部鉴定人还是其中之一即可?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时指明了要求哪一鉴定人出庭作证.
1.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能强制到庭,并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2.当然司法机关还是有义务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证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保护的申请。在具体作证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部分人群,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法院的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先提出国家_为什么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最先由西方人提出?
合同起诉地点可以约定双方所在地吗_劳动合同能约定法律诉讼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