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法定人数是几个_司法鉴定是哪个单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1:56:34 人阅读
导读: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

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

  1.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 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3. 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 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 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一份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交由委托人收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

司法鉴定结论必须要二人以上具有坚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字或者盖章。司法鉴定通常至少需要鉴定人、复核人在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和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使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否合法,鉴定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违法,委托人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否签订完成,收费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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