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物证和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
(3)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简单来说你说的总要拿些东西证明吧。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 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简单来讲:生物物证就是指在经过一定的处理手段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生物个体或群体的特征的一类物证,而该类物证基本都出自生物体。(纯属个人总结,而非书本上的定义,如果你有能力,希望你能自己查找相关资料,以便校准。) 该类物证的一大特点是:均含有能够识别特定个体或群体的物质。 其中一大类可以归纳为:出自人体的。例如:毛发、皮屑、血液、精液、分泌物、排泄物、部分其它组织等等,由于此类东西均含有相应个体的遗传物质,且人类的个体基因基本不重复,所以以上这些“东西”均可作为法律上认可的物证。 当然还有其它的一些东西,例如对:昆虫、花粉、藻类、真菌等等的识别,也可以作为相应的佐证,帮助破案或结案。 同时还有一些并非直接出自生物体的“物证”,最常涉及到的就是:齿痕。虽然并非直接出自某个生物个体,但由于其含有可分辨、识别特定个体的信息,因此同样可称为“生物物证”。 以上并非书本的内容,因此可能不太严格、严谨,但依然希望对你有帮助,抛砖引玉吧!! 如果你要找详细的资料,你可以上网或者去图书馆查“法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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