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善意取得_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8:48:08 人阅读
导读:首先要看你想怎么处理。因为首先你们是夫妻关系,然后是有财产是共有的,再其次是另外一方私自抵押了。所以你要考虑你们夫妻感情的问题,是否要因为这个行为影响夫妻感情,...

首先要看你想怎么处理。

因为首先你们是夫妻关系,然后是有财产是共有的,再其次是另外一方私自抵押了。

所以你要考虑你们夫妻感情的问题,是否要因为这个行为影响夫妻感情,是否要走到闹,甚至起诉地步。

还要考虑为什么抵押,为了家人治病,为了共同经营的生意而不得已,还是为了自己奢华消费,赌博等等。如果是有紧急情况,并为了家人利益,我感觉可以理解,其他的也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考虑了上述因素后还需要起诉,也不是必然无效的,因为他能抵押就说明产权登记在他一方名下的,否则在登记部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如果对方没有恶意,可能就是善意交易,适应善意取得制度。

这样只能找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赔偿似乎也就只能是到了离婚时候才有可操作性。

所以,建议你综合考虑再决定。

我觉得,在我国,抵押权的形成都是要经过登记程序的,这就排除了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拿房屋抵押权来说,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能使抵押权形成,而只能通过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形式实现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保管房屋产权证,还能领到一个绿皮的他项权证,这两个证件上都载有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事项,抵押到期后去办理解压手续才能使抵押人拿回产权证。 而办理抵押登记期间,抵押物的任何权利瑕疵都是能被双方当事人掌握的,而动产质押之所以有“善意取得”,就是因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所以,既然动产的信息能够在行政部门了解到,就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喽。 这是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至于你说的那样的情况,我觉得也是你的理论和实践脱离的结果。你只要房管部门问一下,就知道办抵押不是说光拿着你的房屋产权证就能够办的,同时要提交的还有你的户口本,结婚证等好多的证明,还要提交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而且要在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在场的时候当场签字才有用。这也就杜绝了你说的事情发生的可能。 法律不和实际联系在一起就什么也不是。我以前上学,现在在律所的经验就告诉我这个道理。

一是取得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情。

二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三是完成了物权变动。

可以。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扩展资料:追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 在抵押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及于抵权请求除去妨害。二、抵押人未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追及抵押物对之行使抵押权。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一款中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为无效。”无效是绝对无效的。因此,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确认该行为无效。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抵押,抵押权人不可能善意取得抵押权。法律后果是抵押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以上各物均为动产)一般不能善意取得。对上述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学说称为占有脱离物。(出卖人的占有分为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1.受让时是善意;2.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3.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登记)抵押权都可以善意取得。

您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其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其他物权”,抵押权也是物权一种,因此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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