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概念及特征_让与担保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4:24:15 人阅读
导读: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后让与担保,指的是借贷合同成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用来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审理,同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当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该判决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用以偿还债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让与担保:不是通常理解的担保,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财产权,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质押与让与担保的区别:质押,必须有债权人接受的质押物(就是担保物),也叫质物,质物必须转移给债权人。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质物,质物有一定的限制,最常见的质物包括现金(存单)、存货、动产、权力(收费权、林权、股权等),对质押人(也就是质物的所有者)没有太多的要求,债务到期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置质物用于优先偿还债务。各种质物当中,存单(又叫现金质押)和票据是债权人最愿意接受的质物,原因是容易变现且变现时有基本确定的金额,其他质物因为价格不稳定处置变现困难等,很多债权人不接受。在风险偏好方面,有的债权人只接受债务人自己名下的质物,对第三方提供的质物有强烈的排斥(详情请关注另一篇分享《为什么要“禁止办理第三方质押授信业务”》);有的债权人对质押人的年龄、职业、信用记录有限制,年龄太大、太小的质押人,需要他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提供担保,从事国家禁止、限制行业的质押人,以及信用记录不良的质押人,债权人不接受或有条件接受。让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占有担保物,这是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动产质押是债权人占有质押物,这不利于债务人利用发挥担保物价值;另外,让与担保的担保物范围更广,包括 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及其他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范围几乎无所不包。债权人可以从担保物上取得其全部的担保利益,质权制度无法做到这一点。推荐阅读:米斯特汤:为什么要“禁止办理第三方质押授信业务”?米斯特汤:别让担保成为救命的稻草米斯特汤:一入网贷深似海,此情绵绵难下车米斯特汤:银行人跳槽线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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