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包括_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28:10 人阅读
导读: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情节)。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包括:(1)犯罪动机;(2...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情节)。

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包括: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8)前科等。

酌定情节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您好,一、法定情节:(一)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二、酌定情节(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三、如何适用(一)“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二)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六)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情节严重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方面来讲的,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是我国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是从量刑来讲的,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具体有应当从重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以及酌定情节。

您好,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二、酌定从轻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退赃。3、被告人认罪。4、被害人有过错。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7、犯罪动机。8、间接故意。9、抢救被害人。10、初犯和偶犯。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12、一贯表现。13、自动投案。14、被害人宽恕。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一、关于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

《刑事诉讼法》 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属于民间纠纷性质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属于刑事和解范围——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内再犯,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则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阶段和审理阶段,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告诉才能处理的犯罪案件,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按照规定,自诉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三、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从上述列举中可以看出,刑法总则或分则没有将被害人谅解即刑事和解协议纳入到法定量刑情节中,一是因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说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类似于法律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这一点也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即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处理方式是从宽处理或者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说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才适用的,他既是双方自愿并经过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结果,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严格执行自愿原则,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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