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务关系死亡赔偿_劳务死亡怎样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4:29:23 人阅读
导读:一、聘用60岁以上员到了退休的年龄,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工伤”死亡赔偿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退休...

一、聘用60岁以上员到了退休的年龄,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工伤”死亡赔偿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

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可参照一下工伤赔付项目与公司协商 如协商不成 可民事起诉

这个问题,实践中各地或有不同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员工离职后没有收入的补偿。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年龄,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但由于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向申请获批延迟退休的,这样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继续存续劳动关系。此后,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由于员工可以随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应享受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形实践中很少发生。

实践中出现的多是下面情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继续留用,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上海高院意见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类情况,多数发生在劳动者参保缴费时间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甚至就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类人员,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北京高院意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此,则无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大部分都是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第处理。据以上理由:用人单位招用60岁以上的用工,因工死亡的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于事件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计算标准,方法也不同,所计算的赔偿数额有很大的差异。劳动关系中的员工因工死亡之认定为工伤,按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而雇佣关系则按《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经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

  超过60岁的农民工与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按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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