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上诉_判决书下来被告又上诉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2:35:49 人阅读
导读:你好。因为不了解具体案情,所以接下来仅针对问题本身进行解答。目前,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如果对方不...

你好。因为不了解具体案情,所以接下来仅针对问题本身进行解答。

目前,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内容执行。如果对方不配合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你是原告胜诉,代表法院已经全部或部分支持了你的诉讼请求,此时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判决。如果你是被告胜诉,代表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此事已经了结。

关于你说的对方上诉一事,准确来讲应该是对方向法院申请审判监督即再审

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这个程序分为两部分,一是再审的启动程序,主要解决原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审理;二是再审的审理程序,主要是启动再审后法院适用原来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从法律实践上讲,启动再审的难度就比较大。因为,一个案子经由两级法院审理后,存在问题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较小。而且,即使对方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也不意味着再审就能改判。既然你已经在两次审判中取得了胜利,就说明你更占理。

所以,不用过于担心,留意着案件进展即可。如果对方无法启动再审,此事终了;如果对方启动了再审程序,再视情况找律师、准备应对庭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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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上诉,这是正当的诉讼权利。客观说,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通过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并且也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毕竟一个劳动纠纷,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这个时间恐怕就要去了大半年。这种案件在工伤更是明显,用人单位先是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后面再提出行政诉讼,后面赔偿再诉讼,前前后后搞个一两年都是十分正常。但这个是法定的救济程序,我们也没有办法制止其上诉,所以该走的程序自然还是需要走的。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个先予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是属于可以先予执行的情形。但先予执行我本身也没有做过,法院是否会做,以及具体的要求等等,这方面建议你直接跟法院的立案庭联系,确定具体的情况。再是,劳动纠纷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若是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建议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判断民事判决是否生效,关键因素是判决书的送达时间。对于当事人而言,最简单方式就是直接电话询问承办法官。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的判决书基本都是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部分法院可能会通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对于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或者玩失踪的,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大家知道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由于当事人住址不同,导致每一位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先确定判决的送达日期再结合上诉期确定判决生效日期判决生效日期一般以最后一位收到判决书当事人时间作为参考依据。

一般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日期就是判决的送达日期,如果当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收,可以将判决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址即视为送达。对于公告送达判决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此时就要看最后一位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日期,加15天就可以算出判决生效日期。建议当事人先打电话询问承办法官其他当事人送达情况,是否已经上诉,从而判断判决是否生效。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建议尽快找承办法官开具判决的生效证明,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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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审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

行政诉讼的输赢,证据是一个方面,它只能证明民告官违法的事实;另一个就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拿我正在经历的一桩行政诉讼案来说,证据、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律、法规对被诉问题也规定的十分明确,可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历时三年还没最终审毕,值得一提的是,审限三个月的案子经多次延期后,已达到了五百多天了,看来巳是没完没了了。

其实这种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裁决后只要劳动者不起诉,就应该算终审,应该剥夺公司的起诉权,因为一:仲裁庭的仲裁员常年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比较专业。二:一个连律师都舍不得请的劳动者不可能也没有渠道收买仲裁员。三:在无利可图的而劳动者又有起诉权的情况下,会迫使仲裁员居中裁决。所以公司在仲裁败诉以后,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纯粹就是为了拖延执行时间,对于一个失业或是工伤不能上班还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劳动者是致命的伤害,才会有人宁愿自杀也等不起那么长时间的干耗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履行的行为。强制执行必须有两个前提:

一是法律文书已生效并超过了履行期。

二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关机关移送执行。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受理执行,然后才能够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法律文书并没有生效,而是有一定的上诉期。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上诉期间上诉的,那么该法律文书就不生效。只有等到二审结束后,法律文书才能够生效。

并且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判决的时候,都会注明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在该期限内,另一方当事人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当该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那么就会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对于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强制执行了。

积极应诉才是正途。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的一个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上诉不需要理由,只需要不服即可。我们国家在审判制度上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算是盖棺定论。并非你理解的打一次你赢了,你就彻底赢了。

即便二审被告仍然输了官司。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领域,都设计了申请再审和抗诉的途径。统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所以,一个官司经过一次审理,并非盖棺定论,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才算是盖棺定论。第二级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即便被告仍不服判,他申请再审或者抗诉,但在申请再审和抗诉期间,不停止二审判决的执行。

所以,由于上诉权是被告享有的基本权利,你无力决定他上诉或不上诉,就只能积极想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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