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本处仅研究涉及交通损害的紧急避险,如刹车突然失灵,司机为避免汽车冲入人群造成多人伤亡,而撞向路边货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等情况。构成紧急避险需要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
(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 通行为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 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 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义务。
(四)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由此可见,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负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 (1)损害事实;(2)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4)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含义: 所谓原则是指从某类问题中抽象出来并对解决该类问题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 归责(imputatio/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仅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亦即责任的归结或归属。 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来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即归责基础)。它也是解决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由此可见,普遍适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原则。 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现有学者提出除此之外当有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而有的则认为,除上述事由外,还有职务行为、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和权利行使不能等也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种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被告不予再追诉下去,双方通过私下协议解决双方争端。一个是在刑事中, 刑事中有诉辩交易这一种制度,也就是在检察官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可以和检查官就某些罪名达成一项协议,通常是以犯罪嫌疑人承认一些犯罪事实,以便检察官及早提起诉讼。而检察官给犯罪嫌疑人的待遇便是对某些罪名不予起诉,以减轻处罚。当然检察官是要跟法官商量好的。
严格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免责的条件,而是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免责和不负法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很多著作和法规将之混为一谈。从我国刑法和民法的规定中来看,均将正当防卫作为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来看,但是不少法学书籍,尤其是有关侵权责任法方面的书籍,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当成免责事由。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和立功免责、补救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履行不能)等,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自卫行为而不是自助行为。本人认为,从立法者的本意来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但在做题中或是实践中,应当注意自己把握,法学界对这两个概念的辨析,似乎尚不清晰。
一般侵权,是最为基本与最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系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如下四个:
1、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其抗辩事由分两大类:1、客观方面的,主要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于《民法通则》第153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可类推至《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2、主观方面的,主要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过错。《民法通则》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免责事由,即正当防卫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是免责或减轻事由,有时候,紧急避险人不可以免责,应当承担适当责任。究竟系免责或减轻事由,视具体情形而定;受害人的过错与第三人过错将在特殊侵权中讲述。
不属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确在刑法和民法中都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但并非免责事由。根据法理学,免责是以法律责任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法律责任根本就不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法律责任的免除。因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免责条件。另:请注意的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一般是对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行使方式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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