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问题在大国可以说是第一难题,没有正确答案,贪上这事非死即伤,反面正面都没好
根据刑法的规定需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三、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四、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在现实中其实是标准陷阱,理论上可行,现实中很难办到,既然难以做到,可为什么要提倡,这不是陷阱是什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般情况情正当防卫应出现在恶性事件之中,小的纠纷中不应出现正当防卫,否则鼓励人民无限度使用,把小事激化成恶性事件,但对黑恶势力,欺压百姓,一般情况百姓采取屈服态度,但有必耍支持人民向黑恶势力斗爭。
不想说那么多复杂的理论。在发生危险情况下,大多数人都是紧张害怕的,不能用严苛的标准的来要求老百姓去判断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身体、生命受到威胁时,说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都是无稽之谈。不知道我们现在的舆论是怎么了?这个问题有什么讨论的意义和必要呢?和老百姓讨论这些严肃晦涩的刑法专业术语,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呢?
法律怎么规定,法条怎么理解是案件在发生后,执法者、司法者、律师,应该讨论和分析的问题。老百姓不关心这些,也不应该关系这些。
其实更应该做的是事前的宣传和防范,在法制宣传和普法过程中,告知老百姓有这么一个概念,大概是什么样。而不是分析这个理论学说,那个理论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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