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单位返聘与单位有劳务关系吗_退休后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29:29 人阅读
导读:这是个伪命题,问题不成立。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和工会主席都属于行政职务,都是上一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工会主席是经过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产生的。男...

这是个伪命题,问题不成立。

事业单位的行政职务和工会主席都属于行政职务,都是上一级组织部门任命的,工会主席是经过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产生的。男性满58岁,女性满53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两年,不够一个聘期(四年)都不在聘任担任行政职务。

退休以后你就不在交工会费,所以就不是工会会员了,工会的福利和你也无关了,返聘担任工会主席更是无从谈起吧。所以根本不可能,不可能。

事业单位基本上不会返聘退休人员担任原行政职务和工会主席。

有退休以后返聘的行政人员,一般都是做顾问,基本就是闲职,挂个名而已。给你一个办公室,没事的时候可以去办公楼转转,去办公室坐坐,关心一下集体实务,也可以参加一下集体活动,但很少有人去打扰你了。




退休另找事做,不用缴社保费,要求单位适当补贴合理吗?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作为退休人员,和单位实行的是议价工资,单位每月发给你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你所说的补贴,因此在提出额外的补贴要求,那单位返聘你还有意义吗?

我也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员,到现在已经退休后由单位返聘五年了,返聘时我没给单位提出过任何要求,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我退休前在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返聘时还是担任同样的职务,退休前是什么待遇,返聘后还是同样的待遇,唯一不同的是单位不再为我缴纳五险一金。

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返聘,作为企业来讲,如何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是用人单位用人,特别是返聘退休人员的根本目的,要么是用人单位离不开的经营管理骨干,如果不返聘所熟悉的,或是使用习惯了的人,单位将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或是一时找不到合适的替代人选;要么就是在支付同等工资水平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减少用工成本。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已经退休,可以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这是一笔不小的用工成本。

比如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为16%,医疗保险为6%,失业保险为0.5%,生育险和工伤保险为1%,住房公积金为6%,合计缴费比例为29.5%,假如每月支付你1万元的工资,如果不属于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每月要为你缴纳五险一金2950元,一年为35400元,但是如果你属于退休返聘人员,这35400元就不用再支付,这就是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节约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返聘10人或者100人,这笔节约的成本就是单位的经营效益。

总之,作为退休返聘人员,用人单位就是看中你的返聘价值,如果没有返聘的价值那何必还要返聘退休人员呢?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再为你缴纳五险一金而要求单位给予补贴,那你是没有任何返聘价值的,那何必再返聘你呢,你还是个人回家去带孙子吧。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退休以后再去原单位参加工作,那么与企业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怎么样做才能够保护自身的利益呢?作为退休人员来讲,如果说你需要继续的返聘的自己的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首先要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原工作单位愿意继续聘用你,假如说原工作单位他不愿意继续聘用你的话,那么你是没有办法回到原单位来继续工作的。

因为这个时候对于你来讲,你是属于退休人员,当一个人达到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那么所对应的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动解除的一个状态,所以说作为原有的工作单位来讲,他有权利不再继续录用你,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并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的老人也不能够以劳动合同来约束,只能够按照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签订。

所以对于我们个人而言,更多的就是需要所他的工作单位同意你返聘的员工的单位,这是前提条件,当然返聘之后那么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约束的话,实际上你是不享受社保以及一些福利待遇的,也许只有一份额外的工资性的收入,当然这个问题是没有办法来解决的,因为毕竟劳务合同并不是属于这种劳动合同法所保护的一种合同,所以说所获得的经济收入相对来说可能会比较低。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现阶段,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岁,终止于60岁(女性55岁)。劳动者一旦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即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资格的自然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自愿给以这些“劳动者”相关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约定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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