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是金银首饰,使用10%的税率。
根据《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第七条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另根据《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零售黄金、铂金首饰需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5%。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的税率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计税方法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除额外列举零售环节征收,其余均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财税字[1994]095号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财税〔2003〕86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财税[2013]4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镀金镀银首饰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香烟在批发转零售加一道11/0.005的复合税。豪车零售环节加一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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