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立案_诈骗罪立案过程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9:08:02 人阅读
导读: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

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

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

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个提供转账记录即可,很简单

第二种就复杂了,如果是交付的现金或者实物,尽量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在场知情人员情况,很多诈骗案无法立案,是因为一对一接触给付财物,被举报人矢口否认,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给过财物,法律上有个常识叫“孤证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无法作为立案的依据。有些受害人会把家属喊来一起作证,但是家属与举报人利益攸关,仅是听说过,财物交付时不在现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极低,很难被警方采信。

二、证实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

这里面重点一看嫌疑人有没有隐瞒真实身份,二是看诱使受害人付款的具体事由,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前一项比较简单,一般职业骗子都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第二项非常复杂,特别是以代为投资或者合伙经营这种理由取得的财物,如果前期支付过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对于举报人就更为不利。

很多举报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资金的行为怎么定性,一般来说,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见的是赌博,那么可以定诈骗,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项,虽然没有告知举报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诈骗,仅凭挪用资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这里要看被举报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关于第二项再特别多说一句,个案难以定性诈骗,但是如果发现以同样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为,超过了其自身偿付能力,则可以定性成诈骗,那么报案人最好事先联系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有利于尽快立案,不过此类案件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还需考察被举报人的法律主体身份。

三、排除经济纠纷的证据。

相当数量的诈骗案件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的,这里面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正常民间借贷,之后由于偿付能力下降,导致借款及利息无法归还,这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我接触过不少报案人,对方没有及时还钱就报案诈骗,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举报人是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则构成诈骗,所以报案人最好能够了解被举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提供给警方作为定案依据,当然了报案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报案本身,但是会影响到立案的效率,因为警方需要对被举报人财产进行清查,这个过程往往比较漫长。

四、被骗财物价值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证据

这一点在现金类支付中比较简单,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只能转为行政案件处理,但是涉及到财物,如金银玉器书画文物等物品则较为复杂,因为最终确定物品价值需经过物价等专业部门鉴定,比如说书画赝品,报案人在购买时实际上就受骗了,对于物品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一旦鉴定为赝品,往往无法达到立案标准,也就无法立案,一些报案人不理解此类情况,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矛盾,这种情况应该举报的是把赝品当真品卖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骗走物品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骗的案件中,报案人需提交购买时的有关凭证,作为认定立案标准的依据之一。

诈骗罪立案时限是没有的,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立案。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不过要注意,虽然对诈骗罪没有立案时限的规定,但却有追诉时效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那么才能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占有的认识

  •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

正确认识“非法”

  • 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 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
  • 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
  • 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 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
  • 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诈骗罪它是刑法的范畴,也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违法犯罪。

首先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含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以诈骗罪的立案过程有以下几方面:1.审核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拿了钱就将手机号等通讯工具更换,躲避拒见被害人,玩消失等行为,都可以认为其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2.审核犯罪嫌疑人获取被害人钱财的方式方法。比如犯罪嫌疑人说融资做生意,借钱做生意,买房子等,或者有虚假的房产做抵押,虚假的证件做抵押等方式,结果拿钱后跑路的。

3.诈骗的数额。一般规定是六千元人民币以上为刑事案件,六千元人民币以下为行政案件。

最后,一个诈骗案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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