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物证只有别人的口供_只有人证没有物证,能否定罪?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1:18:15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刑诉法常说的孤证能否定罪的规则,我们刑事审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种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们要求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口供与客...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刑诉法常说的孤证能否定罪的规则,我们刑事审判中一般不能用一种证据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们要求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口供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或者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的,那么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要求,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在部分特殊的案件中,如果通过证据排除后仅剩下孤证(口供),但是该口供与侦查机关已查明的事实一致,客观情况合理,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也可以作为定罪的标准,但该情况较少。

刑事案件的流程:一般的刑事案件发生,公安机关首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有权根据线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收集相关的线索材料,调查取证,达到立案标准的进行立案,立案后开展侦查行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案件清楚并符合起诉条件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公安机关属于侦查机关,检察院在诉讼中作为公诉人参加诉讼,对公安机关的行为具有监督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只有证人证言也是可以定罪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一般这样的被害人说的话是线索,不是证据。

在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中,有一种证据叫做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陈述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被害人陈述是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如果被害人对案情的讲述被侦查机关记录并签字或者自书了案情经过,那么这就符合证据的形式,属于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

但,被害人对赶来的警察讲述完案情后死亡的,其陈述就无法直接反应到法庭,无法在法庭上让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也就是说,被害人这样的情况无法让其所述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对案情的讲述不能成为证据。

警察听完被害人的讲述后,将被害人的讲述形成文字,自己签字,作为证据付卷的,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间接证据。

被害人最后的对案情的讲述不能成为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凭借其死前的话判定某人杀人了。

上面讲的都是被害人最后的话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认定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罪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即使有被告人最后的陈述做证据,没有其他证明材料的,也无法认定一个人的罪名。

无论是贩毒案,还是其它任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的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更不能定罪。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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