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失效_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保质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9:14:49 人阅读
导读:答:建设用地是国家划拨给农村,有数量限制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局是通过,卫星定位了的农村建设用地,不可以随便把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农民确权登记发证的土地,是全...

答:建设用地是国家划拨给农村,有数量限制的土地资源,国土资源局是通过,卫星定位了的农村建设用地,不可以随便把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

农民确权登记发证的土地,是全国人民的口粮田,法律规定要确保十八亿亩土地红线,口粮田不能改变其他用途,所以,农民的承包土地,如果当地政府,想转化成建设用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原创于2021年2月15日)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欢迎关注北京京尚拆迁律师。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保质期,且保质期为两年。

法律依据如下: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保质期(有效期)为两年。

若有相关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所在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遇到土地征收,征收部门通常会对土地所在的村委会进行通知,说那一个地片需要征用,不能让农户耕种了。村委会对这个地片的种植户进行统计,然后进行通知,说你的土地不能耕种了,国家要征用。

通知了以后,政府相关部门就会对各户土地上面的附着物进行清点评估,按照标准制定补偿价格。这时候,你的土地就不能种植了,就算你去种植上,也没有人会承认,因为已经清点过了。大部分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有个别情况,被征用的土地,如果是口粮田,国家就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只要是通知了之后补偿款下来就不能种植了,如果没有收到钱,很可能是项目失败,那样也别指望能给你钱,就可以去种植。

董青岛供稿。

配图来自网络,版权归原创所有。

是这样的: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联系,必须在审批程序上予以衔接。农用地转用审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用土地审批是指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以上就是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依据,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国家一定会严厉打击和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批准征收土地,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会采取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等措施;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作出了解释。

《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解释》第五条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属于征地审批程序违法,但是不足以认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违法。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般回给村集体送达听证告知书,村里会在告知书上写上不申请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