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过了还能提交证据吗_原告提供证据晚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23:02:00 人阅读
导读:可以提交,但有一定审查限制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下面具体来看:相关条文《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

可以提交,但有一定审查限制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下面具体来看:


相关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65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具体解析

上述条文是关于逾期举证如何审查与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而来。

可以说,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是举证时限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的立场,只有符合新的证据的条件时,才不发生失权的后果。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的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而且,由于没有民事诉讼法上其他诉讼制度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审判实践中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针对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专家学者进行多次沟通、研讨,形成基本共识,即举证时限制度对于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保障诉讼公平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在立法上确认下来;应当分层设置举证时限的后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正是这种共识的体现。关于该条及相应司法解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状态对应不同的后果,是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逾期举证后果的一贯立场。在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即提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在判断时应当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上,也提出应当结合“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认定。《民诉法解释》第102条也是遵循同样的思路。


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

其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案件事实的方方面面,但只有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据,才是核心和关键的证据,才能最终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发挥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作用。本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由于立法上并未使用要件事实的概念,其实质上是对要件事实的替代表述。其二,“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依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其三,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尽管不发生失权后果,但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训诫和罚款。失权后果是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3.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均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均应采纳但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4.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非诉讼法上的责任,其实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责任。(个人梳理,仅供参考)

  按法律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这是庭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种情况,多数会不被认可。

如果诉讼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交证据,二审的时候提交,如果对案情可能有影响的,首先对方肯定会抗辩, 以不是新证据为理由否定它。如果提交证据一方没有很充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一审不提交?这是一种滥用诉讼资源的行为,也会引起主审法官反感,很容易就把这个证据否掉了,并且可能会依法训诫,罚款。

如果有一审不提交的理由,那二审可以提出来,只要对判决结果有影响,有可能被采用。

所以说,诉讼的重点应当放在一审。故意玩花招,往往是得不偿失。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34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被告方逾期举证,作为原告方不予质证是最下下策,必须质证。

第一,要求被告方说明为什么逾期举证?

第二,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并说明证据的不合理性;

第三,如果法院采纳这一证据,要求法院对被告方予以罚款,以示惩罚。同时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逾期举证所带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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