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票的分割以哪天为节点_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3:20:44 人阅读
导读:婚后取得的有价证券需要进行分割,分割价款有难度的,可以按照数量进行分割。至于婚前的股票,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因涉及买入卖出等行为,因此需要以登记结婚为时间...

婚后取得的有价证券需要进行分割,分割价款有难度的,可以按照数量进行分割。

至于婚前的股票,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因涉及买入卖出等行为,因此需要以登记结婚为时间节点,对婚前的价值跟婚后的财产增值予以分别,之后分割。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这个问题,要分情况对待。你是否有子女?子女是否成年?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

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即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这种股权不记载股东姓名,可以自由转让。离婚时可以直接对所持股份进行分割。或一方取得股票给与对方相应的补偿,或者将股票抛售分割所取得的价款,达不成上述协议的,可以直接将股票按份额进行分配。

如果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呢,请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所以,你知道该怎么做了吧!人生在世不容易,走在一起更是难,在这稍微劝劝你,没啥事不要随便离婚。你看,股票分割都这么麻烦,离什么婚?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持有股票一方给付对方相应折价款。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时间点可以协商一致,如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2、如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或按照股票价值分配有困难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因上市公司股份具有流通性和可分割性,故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直接进行分配。

对于作为企业大股东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婚分房、分车、分存款都不算麻烦事,分割股权才最让人头疼。补偿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不好评估;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直接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从未参加过公司经营的股东配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股权如何分割更是一无所知。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张某都家世不错,门当户对,是一对富裕的小夫妻。婚后,张某一人设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独资),且经营得有声有色。经过多次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2318万元。几年后,因为张某长期操劳公司事务,经常不着家,金某便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分割张某公司的股权,较为复杂,金某暂时没有要求分割。后张某将8.88%(20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20.79%(482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刘某,6.7%(15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付某,5.52%(128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王某。几个月后张某又将自己持有的58.11%股权的的一半(29.055%,转让款673.55万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显示的张某还持有29.055%的股权。不久,金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向法院诉请张某补偿其股权折价款以及分割股权转让款。

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之前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中48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79%)系代刘某某持有,股权中的205.9万元系代李某某持有(占8.88%的股权份额)。此外,张某还称在公司的股权决议中可以看出其转让的6.7%的股权和5.52%的股权也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权转让实为代持变更为登记股东,不存在转让利益,金某无权要求转让款。在庭审的过程中,金某申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以无法评估为由退回。

法院会判如所请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点有三:(1)20.79%和8.88%的股权是否构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权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为股权代持;(3)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张某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确认了张某代李某和刘某持有公司股权,说明张某对该部分20.79%和8.88%的股权并不享有权益,后面的股权转让实为李某和刘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因而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利益。生效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法院也要依法尊重之前的判决,所以金某也无法要求分割该股权转让款。

问题2 6.7%和5.52%的股权能否认定股权代持

(1)张某将其持有的6.7%和5.5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付某、王某,工商档案中对张某与付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明确约定了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付某、王某,也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2)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代持协议书均未在工商档案中备案。也无法证明付某和王某曾向张某支付过股权转让款。(3)两份判决书也并未确认沈某代王某、付某持有股权。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工商登记的效力,那么该部分股权转让则不能认定为股权代持,这部分股权转让款155万和128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样,后来张某将29.05 %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的股权转让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问题3 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股权可能也会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值,因此金某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通过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股权价值,参照公司审计报告确定股权价值,以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以股权的转让对价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以实缴资本的价值对股权进行估值等方式最终确定股权价值,从而方面一方补偿另一方股权转让款。

因此本案金某可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折价款共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万元。

【律师提醒】

离婚股权分割往往涉及财产利益巨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自行处理,尽量咨询或有专业人士协助,以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该篇文章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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