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效力_离婚协议写父母的房产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15:21 人阅读
导读:案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就您的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们对财产有没有所有权,只有有所有权,才有处分权。离婚是处理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只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既然房产属于父母,就没有处分父母财产的权利,即使处理了,也属于无权处分。

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只能分割自己的财产,不能分割父母财产,当然包括房产。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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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协议是民事主体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协议的主体适格,协议都是有效的。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产划归给孩子,是相当于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赠与从法律上讲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意味着需要小孩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对小孩的赠与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

协议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是否有效;只要有协议加上双方签字就有效,如果是经公了,更具有效力了。。。因为协议一经双签字,就形成了正式的协议,是具有效力的。但加上去公证一下,就更具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只是口头上协议,没有形成正式和文书,一般是没有什么效力的,并且随时都可以不承认。所以赠与还是需要签订协议,最好是再去公证一下。因为要只理赠与过户也是必须公证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有关房屋赠与子女的离婚协议,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公权力的备案,因此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后,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是有效的。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刘某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在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房产归子女所有”,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此条款是否有效?一起来看看: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的应该为夫妻当事人双方。

协议中约定“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涉及到“赠与”。关于赠与是否可以撤销,目前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赠与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此观点认为,即使夫妻离婚对“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达成一致,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

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房子的权利不能再转移至受赠人孩子,仍由原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观点二:赠与不可撤销

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条款,实质是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并非普通的赠与合同,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作出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

并且,基于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同时,基于抚养关系产生的财产补偿关系,而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关系,故不能撤销。

因为房产属于不动产,只有办理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才能完成赠与过程。房产过户实际是房产交付的必经程序,即只有办理正式过户手续才算正式交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引发纠纷的不在少数。

小律建议: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千万不要只停留在协议上,没有办理过户的协议条款无效,应抓紧办理过户!

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而子女由于年龄小或者其他原因在该协议上签字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情况的确不常见,但即使没有子女的签字,也不能否认此类条款的约定是在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事实上可以理解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的赠与。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对家庭内部及对父母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3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

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所以离婚当中关于将房产赠与子女条款不能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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