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吗_什么是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5:33:46 人阅读
导读:“天地生人,有一人当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责”。责任就是对自己所担负使命任务的忠诚和恪守,责任就是对自己工作的出色完成,责任就是忘我的坚守,责任...

“天地生人,有一人当有一人之业;人生在世,生一日当尽一日之责”。责任就是对自己所担负使命任务的忠诚和恪守,责任就是对自己工作的出色完成,责任就是忘我的坚守,责任就是人生的升华。

社会学家戴维斯说:“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生存的机会。”实事上,责任心是一种精神面貌,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一个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责任出勇气、出智慧、出力量。只有想干事,才能去干事,干好事;只有牢记责任,才能谈得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许多事实说明,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有了责任心,能力强的可以把工作做得更好,能力相对弱的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把工作越做越好。反之,缺乏责任感、责任意识、责任心,学识再广、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不堪大用。可以说,没有责任心,什么也谈不上。简言之,责任心是做人之本,责任心是成事之基,责任心是成才之道,责任心是为官之德。有了责任心,才能政治上不出事;有了责任心,才能业务上常出新;有了责任心,才能工作上多出彩。关于责任,任仲平的一篇文章《论责任》,里面讲了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东西,但愿对大家有所启示。

履行好责任,我感到要把握以下三方面:

①不要为自己找借口,任何借口都是推卸责任。“没有任何借口”是美国西点军校200年来奉行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是西点军校传授给每一位新生的理念。它强化的是每一位学员想尽办法去完成任何一项任务,而不是为没完成任务去寻找借口,哪怕是看似合理的借口。秉承这一理念,无数西点毕业生在各个领域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在每一个借口的背后,都隐藏着不好说出来的心理活动,借口有时暂时的逃避了困难和责任,获得些许的心理安慰,但付出的代价和危害是巨大的。记住,“永不为自己找借口”、“永不向别人讲因为”。

②有人负责我服从,无人负责我承担。有人负责我服从,就是上级和领导部署的任务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别人牵头负责的工作你要无条件地服从;无人负责我承担,就是当某一件事情没有明确有谁负责,也要主动地承担起来,并能够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好。

③做正确的事请,把事情做正确。就是善于分析判断哪些是对的哪那些是错的,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积极向领导提出意见建议,当好助手。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去做事情,并要把事情做好做正确。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它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对违反民事义务的人加以制裁,而且还要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补偿被害人的损失。此外,民事责任中也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民事权利的实现,以民事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必然影响到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4、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所以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之一在于救济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法的解释中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不能理解为办事机构或者部门。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分公司与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公司内的职能部门如财务部等,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是不一样的。

如果将“经济责任”理解为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责任,那么民事责任是当然包含经济责任的。《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明显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属于所谓的经济责任,“恢复原状”“继续履行”“惩罚性赔偿”很多情况下也会涉及金钱等财物,也或多或少会涉及经济责任。因而,可以说,此种意义上的经济责任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部分。


此外,更深一步来看,从责任救济对象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的角度可将民事责任方式区分为财产型、精神型、综合型。按照这一划分标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财产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属于精神型责任方式;而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则属于综合型责任方式。下面具体来看一下这几种方式: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人在其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或者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时请求返还而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应理解为特定物,因此,原物存在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的前提条件。关于返还财产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亦将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应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延续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专门予以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仅据此来判断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恢复原状:权利人在财产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责任人予以恢复,以使被损坏的物恢复被侵害前的状态。从恢复原状的含义上看,可以将其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之前状态。而广义的恢复原状,则还包含了金钱赔偿在内。由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因此应对恢复原状作狭义上的理解。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替代时,则应当排除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通过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广义的继续履行概念包含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履行”和遭遇履行障碍后的“履行”两重含义。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与作为合同正常履行相比,在时间上具有补救性,在手段上具有强制性,在评价上具有否定性和惩戒性。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作为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相并列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规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责任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向权利人给予损失赔偿,是适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所针对的损失,不仅仅限于有形的财产损失,诸如精神损失等损失形态,也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之内。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其性质上看仍是对合同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赔偿,因此违约金支付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相同。所不同的是,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预先约定的,而且违约金可以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以及对违约方给予惩罚的功能,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除了与通常意义上的损失赔偿同样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外,它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亦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通过对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施加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加害人承担高于因加害行为所获收益的加害成本,不仅对救济被害人具有现实意义,对预防同样类型损害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这一加重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