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对于累犯适用减刑吗_累犯可以减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4:29:44 人阅读
导读:法律没有规定对累犯不适用减刑。一、[累犯]是指曾经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服刑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有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犯罪。二、累犯...

法律没有规定对累犯不适用减刑。

一、[累犯]是指曾经已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服刑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有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犯罪。

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累犯不适用缓刑。

四、累犯不得假释。

五、[减刑]是指对已被判刑并在执行过程中的犯罪人,减轻其刑罚或免除其一部分刑罚的制度。我国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孑,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六、减刑的特征:

(1)、在刑罚执行期间。

(2)、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详情请见第六五条、七十四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等。

可以但对其减刑一般从严把握也就是说比起非累犯,累犯获得减刑要困难很多。表现好是一方面,如果有立功什么的,特别是重大立功,应该减刑的!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可以减刑,但不得假释。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八十一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如果真的构成《刑法》65条、66条规定的累犯,原则上是不允许假释的。因为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高。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去区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同时掌握成立累犯的法律效果,在案例中能够对构不构成累犯,或者是构成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作出判断。

累犯是指因为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犯罪的罪犯,成立累犯之后要对其进行从重处罚。累犯,简而言之也就是屡教不改者,对于其接受处罚之后的再犯罪行为要进行从重处罚。接下来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个角度来掌握成立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累犯

(一)实质要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否则不能够成立累犯。 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三能否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张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成立累犯,所以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些都不能成立累犯,不满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条件要求。

(二)刑度条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刑罚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如果有一个罪被判处管制和拘役,那么则不能成立累犯。比如李四2015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四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前一个罪被判处拘役,在有期徒刑以下,不能满足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时间条件

一般累犯的时间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比如王五2005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那么王五能不能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虽然刑度条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实质要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都符合,但是时间要件不符合,王五前罪执行完毕的时间是2007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间隔11年,远远超过5年的法定时间要求,所以王五不能成立累犯。

(四)年龄条件

累犯的要求必须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能成立累犯。比如2009年17岁的张三因为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虽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间隔时间也在五年之内,但是由于犯前罪的时候张三才17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依然不能成立累犯。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条件相比较而言比较简单,只对实质条件有要求,只要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罪刑(简称国恐黑),不管所判刑罚和间隔时间是多少,都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年龄上依然要求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前后罪。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可以,因为前后罪叛逃罪和间谍罪都是国恐黑类的犯罪,所以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盗窃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前罪是盗窃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那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5年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成立特别累犯,但可以成立一般累犯,原因是后罪是诈骗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但是符合一般累犯的要求,所以可以成立一般累犯。

三、法律效果

对成立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和假释但是可以减刑。不管成立的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成立累犯时对构成要件的要求不一样,所以在案例判断是否成立累犯时需要大家先后去判断是否成立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避免出现遗漏选项的情况。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累犯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根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在减刑程序方面,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

可以,累犯只是不可缓刑不可假释。可以减刑的条件是:犯罪人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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