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没有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_卖方不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03:17 人阅读
导读: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交付标的物。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4、瑕疵担保义务。5、接受价款。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价款支付...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1、交付标的物 。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

5、接受价款。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价款支付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 2、受领标的物。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1、不按约定时间发货;

2、发货数量短缺;

3、货物规格、型号、质量与约定不符;

4、卖方货物运输方式与约定不符;

5、不按约定时间、地点交货;

6、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附随的文件资料;

7、不按照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

8、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量保修服务。

9、不提供发票或者不按时提供发票或者发票不符合法定形式。

EXW出厂价,就是产品单价。卖家不承担运输,保险,其他。买家上门提货,自行投保。买家也可以和卖家做CIF价格,那卖家就有运输和投保的义务了。

EXW和DDP是贸易条款,也就是双方责任的划分;

EXW是指卖方工厂交货,签订是工厂价,只需要备货在工厂,等待买方来提货,不负责后续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DDP是指完税后交货,签订的是到买方仓库的价格,需要负责从卖方仓库-买方仓库所产生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包括陆路运输费用、报关费用、海运空运费用、国外进口税金、后续送货费用(除了到买方仓库后的卸货费用不含)。

两种贸易方式都是会遇到的,这两种方式一般都是买方只想收货,其它的都不用管,一个是卖方只负责卖货,什么都不想管。除了这两种极端的贸易方式,常见的还有CIF和FOB这两个贸易条款,都是外贸中常用的。

卖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内的约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指定目的地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放在已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向买方发出所需通知,以便买方采取收取货物通常所需的措施;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出口和交货前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买方承担的费用包括在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承担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支付价款。DAP对卖方没有不利的地方。扩展资料:DAP(delivered at place) 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即所在地交货,是指卖方已经用运输工具把货物运送到达买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将装在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不用卸载)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该术语出自INCOTERMS 2010。要注意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交货地点交货前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尽可能清楚地订明指定目的地的交货地址,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点或该交货点不能确定,卖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通常会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如果买卖双方希望由卖方办理进口所需的许可或其他官方授权,以及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包括支付所有进口关税,则应该使用DDP术语。

涉及到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问题,卖方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问题,要分析买卖合同的履行,运输由哪一方负责,如果买方负责运输,则卖方在交付货物后即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卖方就不用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如果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则在运输途中风险由卖方负责,卖方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才完成交付义务,所以运输途中货物发生事故,无法按时交付,则卖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是,买卖双方与承运方的关系,说白了,就是运输合同的问题。如果买方与承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且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交付运输即交付完成,卖方则没有责任,由买方与承运方按照运输合同解决。如果卖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同样涉及货物的交付问题,也就是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的承担问题。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并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  (1)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做出规定,则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则卖方的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  ②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合同又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则如果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或者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者是尚待加工制造和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存放在某个地点或在某地加工生产,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关于交货时间,《公约》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卖方有权决定在该期间内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约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书等。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①大陆法关于卖方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  ②英美法中卖方的品质担保。“商销性品质担保”与“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  ③《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货物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和模型相同;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能保护和保全货物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义务《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  ①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是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②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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