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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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遗属补助费如何发放?
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非因公或因病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到丧葬费、怃恤补助金等费用。
由于这一块目前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确定。在这里我介绍一下江西的发放情况。
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个月内及时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社保卡、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等证件到当地社保局报告。
社保局接到报告后,会及时办理死者的养老金待遇终止手续,并进行审核。如果一切顺利,社保部门可在15至2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拨付手续,然后通知死者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前来领取以下几笔补助:
一是5000元的丧葬费;
二是死者生前所领取最后一个月养老金额20个月的怃恤金;
三是死者养老金个人账户内剩余的全部余额。
如果死者生前抚养人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经社保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后,每个月可在社保基金中领取一笔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遗嘱补助。
其子女和父母应当得到的补助为:子女可享受每月21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直到年满18岁。若其18岁仍在念大学,那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延至大学毕业。父母可分别享受每月18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直到故去。2、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因病去世的国家公务员遗嘱一次性抚恤金,为其20个月的基本工资。
3、安葬费。按规定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
按照社会生活标准进行,大困多补、小困少补、不困不补。可以定期也可以临时补助。没有具体责任。遗属有单位主要所在单位补,没有单位街道社区补。
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公务员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另外,现在一般还有两个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就是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就是大病统筹,有的地方叫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所缴的养老金,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不同的帐户。具体是:用人单位所缴的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所缴的记入个人账户。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个规定虽然只有一句话,但却十分地重要,它表明:城镇职工个人所缴的养老保险,按规定被记入个人账户的那一部分,实际上是属于职工个人的私有财产。其特殊性只在于职工个人未到退休年龄时不能支取;一旦本人死亡,不论个人是在职,还是己经退休,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肯定是职工本人的私有财产,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很清楚,己死亡公务员生前所缴的养老保险肯定不是抚恤补偿,而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个人私有财产。这是死亡公务员的继承人可以领取的第一笔资金——遗产继承。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退休公务员年龄很大,因逐年领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个人账户己无余额,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的可能了。
关于公务员死亡之后的抚恤,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公务员是4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或者基本工资;加上一定数额的丧葬费,丧葬费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一般为1000元-4000元之间。这两项均为一次性领取完毕。第二部分: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其具体范围是: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不满18岁的子女;60岁以上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参保人赡养的父母。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即有符合条件的遗属就按规定予以发放;如果配偶有工作或享受基本养老金,儿女们己经长大成人,超过18周岁,没有需要死亡公务员赡养的父母亲,自然就不能发放。
总结一下:公务员死亡,理论上可以领取的资金有: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还有职业年金的余额;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以上资金都由当地县级社保局负责办理(职业年金除外)。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随时追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