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是。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工单位工作的这一天,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或其他看似合理的时间。
其次,举例说明。小张于2015年10月8日参加了一公司在广州的招聘会,之后便返还河北的农村老家。该公司研究后确定招聘小张,并通知小张于10月16日上班。小张得知后在乘车去单位报到的途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道路塌陷,小张也没能按通知的时间赶到公司。直到10月18日,小张才赶到公司并说明情况,公司也在新闻中也了解到山体滑坡的报道,进而同意继续履行招聘合同,小张也自即日起开始上班。10月20日,公司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中,只有10月18日,才算是小张与这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其余三个时间点,虽然与工作有关联,但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第三,以用工之日,来作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法律上作出的唯一规定。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例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后,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则劳动者始终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综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用人单位的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已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答: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还没有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就还未建立,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妨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再让劳动者上岗工作,以减少麻烦。如,劳动者上岗后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需书面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等。
用工之日在前,劳动关系确立在后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胖胖 谢邀。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相互不冲突。1、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就要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了。2、劳动者试用期是多久跟是否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冲突,有些单位说试用期还没过就不签定书面合同,那是耍流氓,不合法。3、在劳动合同里面应该约定试用期限,如果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谢邀回答!
丫es!只要跟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国家法定的相关费用,这是无可争议的。
法具有強制性,我们应该遵章守法,保持法的严肃性,这也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做到的。
《社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是最好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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