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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子女名下房产_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可以吗?

财产申报子女名下房产_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可以吗?

在线咨询 时间: 2022-06-10 0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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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房子已经登记在了子女名下,所以不会再发生将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的程序,那么可以节省一定的过户费用。第二,通常将房屋

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

第一,房子已经登记在了子女名下,所以不会再发生将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的程序,那么可以节省一定的过户费用。

第二,通常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时候该子女的年龄还比较小,有的时候还处于未成年人,所以此时该房屋应当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来如果子女结婚,也是他的婚前财产,不会存在另一方配偶离婚分割的风险。

第三,可以规避家庭债务风险,给子女留一条后路。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于家长有自己公司或者做生意的家庭,因为一旦家长对外负担债务,因为该房产在子女的名下,所以家长的债务不会执行到子女的头上,而给家庭留有一部分资产。

第四,就是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就为子女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该房产也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虽然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有如上这些好处,但是同时也会存在一些不便或者相关的风险:

第一个就是,房屋出售的时候会比较不便。因为该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就为子女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则上如果房屋想要出售,必须要征得子女的同意。而此时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自己是无法做出相关决定的,只能由子女的监护人代为行使。而监护人要想出售该房屋必须是在保证不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使。

所以,按照正常程序,子女名下的房产,要等到子女年满18岁之后,经过其同意,父母才可以出售其名下的房产。如果子女未满18岁,父母想出售子女名下房产的话,则需要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后,还需要签保证书,确保出售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此外,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也比较麻烦。



第二,就是该房产有可能被子女的配偶进行继承。虽然前面我们说了,该房产如果是在结婚之前就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假如子女中途不幸去世,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子女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然是可以继承该房产的份额的。

第三,其实是跟前面的一点相对应的,就是该房产虽然是为孩子的个人财产,孩子的父母离婚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也恰恰是这种无法分割也有可能给夫妻双方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因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这一套房产是共同财产,那么因为在孩子的名下,所以离婚时谁都分不到该财产份额。而谁能够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其实就可以间接控制该房产的产权,因此,这时候有可能会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巨大的争议。

第四,就是如果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将来子女如果不孝顺,对父母不赡养的话,父母也没有办法将该房产进行要回。

第五,就是如果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等于已经有了一套房产,如果将来子女再购房,有可能不会享受一套购房时候的优惠,会加重子女再次购房的首付比例,还有其他方面的购房限制。



所以房产到底适不适合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需要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决定。总之有利就有弊,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的完美,只要大家在做出决定之前能够把相关的后果想清楚,做完之后不要后悔就可以了。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长辈)赠送给孩子的财产,在产权上属于孩子。因此,目前不能算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要将孩子名下房子重新归算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等孩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要求他退还财产给父母。如果到时候孩子不愿意,那也就没有办法了。

当然需要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你的情况:

1.首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授权给孩子的委托处理权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了最好。

3.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有规定,要求夫妻一方和孩子共同确认的才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的可以有成年孩子自主决定,(注意:委托书是否是完全委托?)在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律师!! 那要看你们签署的转让是那个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了?之后的,无效。但是,要看你们给孩子的完全转让权是在什么情形下生效的?出现生效条件的,给孩子的权利才生效啊!比如说:你们要离婚,这个协议才生效。不离婚,就不生效。

可以登记再孩子名下,但是要考虑以下后果。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无权随意处置。 父母或因夫妻感情问题,或为孩子将来着想,或担心将来遗产税,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购房行为屡见不鲜。 不少父母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财产也是自己的,如果父母有需要,当然可以自行处置,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那么应如何证明“为了孩子利益”呢?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要求采取由父母双方共同到场,以声明保证的方式说明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该房产。有些时候可能会要求由街道、居委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采取公证的办法,证明确实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财产。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多半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这种爱可能会带来麻烦,例如孩子太早拥有房产会造成依赖心理,还会造成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等等。从父母角度来说,万一孩子不孝顺,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要想收回房屋的话,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海一粟认为,登记在子女等名下财产,可以依法执行,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登记在子女名下财产,应当甄别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将财产登记在子女等名下,是老赖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有的登记在父母名下、兄弟名下等,其原因不外乎有:为了逃避债务;赠与子女并为子女等所有。因此,对于登记在子女等名下财产是否能够执行,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甄别财产归属的问题。如果经甄别,涉案财产就是债务人所有,那么,当然可以依法执行。

2、甄别的关键是,对于涉案财产归属,子女作为登记所有人是否负有证明其持有财产归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就是说,因为涉案财产登记在子女等名下,如果子女不提供任何证据,仅凭登记本身,能否对抗法院的审查。对此,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一样的,就是加大登记所有人的举证义务。

3、江苏高院的规定。江苏高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很多父母在买房时,为了避免日后孩子继承房产时的麻烦,而打算直接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又担心因子女婚姻问题引发财产纠纷,于是便在购房时同时写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以为这样做将来子女继承时直接去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省去了过户手续和费用。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是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了名字,就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当然,登记时可以不约定份额,即是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份额,即按份共有。但是,无论哪种形式,均需要通过办理继承手续或者生前通过赠与、买卖等方式,实现父母的产权份额转移给子女。当然,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份额,双方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要求继承必需办理公证,就涉及到公证费用,这个费用较高。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继承公证并非必要手续。

房产同时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虽然在继承时不能节省过户费用,但是,可以起到对房产的控制作用。例如,未经父母同意,子女无法擅自出售房产或者转让房产份额。曾经有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妇全款为儿子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后来儿子结婚,婚后,儿子未与父母商量,擅自将房产过户到媳妇名下。后来儿子媳妇离了婚,房产自然归了媳妇所有。再后来,儿子因意外离世,结果媳妇不再允许这对夫妇看望自己的孙子。这对夫妇气不过,想要讨回房子,结果可想而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类似上面的案例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因而,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和子女名下名下不失为一种避险方案。为了减少子女日后继承过户的费用,这种情况最好是约定按份共有,例如约定子女占99%份额,父母占1%的份额。这样一来 即使继承需要公证,按照1%房产份额公证的费用也不高。

如果是父母唯一的住房,想写子女的名字,在现阶段是不建议的。不过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比较容易了,房子可以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时设立居住权直至父母百年。这样就保证了老有所居。而对于多子女家庭,父母买房还是写自己的名字为好,房产可通过遗嘱的形式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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