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
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表明这时就不是无因管理,本人就不能再主张无因管理利益返还,管理人也不能主张三项权利。这方面领导最有经验,临时工多的是,下属"自愿"承担的也很多,总之祸不及领导,功不于下属,这种作风是一贯的!大家都心知肚明,尽在不言中!
是的。当出现明显不利于本人的无因管理时,本人基于不当的无因管理而享有一个管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基于侵权行为享有了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两个相互竞合的请求,民法规定两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因而,当选择了一个请求权之后,另一个请求权消灭,但产生请求权的基础行为的性质并不改变。
既然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然应当由老天爷来赔。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谁损害,谁赔偿"
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公民、法人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设立的赔偿原则是人,"人"即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确有过错而导致他人损害才负有赔偿责任。
结论:因为是大自然造成的灾害如地震、暴雨丶狂风、烈日、海啸、………等,由大自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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