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_民法通则关于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10:53 人阅读
导读: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须以合法性为要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为此,后来学界产生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为什么民事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遗嘱存在合法与不合法之别?等等 因此,《民法总则》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认为,“合法性标准”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混淆了。但关于这一问题是非常复杂,推荐朱庆育教授的《民法总论》,对此有详细精辟的论述与分析,强烈推荐。

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效合同规定: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综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区别,民法通则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法总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具体的区别可以参照上述材料。

民法总则是未来的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未来的民法典当然还包括合同、物权、侵权责任、婚姻家事继承等各个部分。民法通则可以看成是民法典的简易版本,虽然是简易版本但是有关分则部分的规定在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里并不包含。所以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依旧有效,直至2020年左右民法典编篡完成生效之后,民法通则的历史使命就圆满的结束了。

咱们国家原来不称之为民法典,都称之为民法总则或世界时间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分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以及行政法,最为经典的民法起源是罗马法,也称之为《汉姆拉比法典》,今年的人大会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并做了其中一些细节的调整。标志着我国的民法通则正式过渡到《民法典》的时代。

民法通则既包括了总则的内容又包括了分则的内容,也就是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 1.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2.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先说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们国家民法体系比较庞杂,由无数民法单行法律法规构成,《民法通则》是其中之一,其主要确定民法基本问题、通用问题,如法律主体的概念,性质,基本的民法原则等等,相当于民法的纲领与基础。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们具体民事领域制定有单行的专门法,比如《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规定规范婚姻、继承、物权、合同、侵权等等问题。而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的一部分,民法通则分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因为民法体系太庞杂,难免会出现冲突、最显著的就是《民法通则》分则部分与对应单行法的冲突。于是国家拟立法将各分散的民事法律法规融合汇编成一部法典,消除矛盾。同时对原规定不合时宜的进行修改,《民法典》因此出世。

《民法典》实施后,原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个单行法全部废止。就像大秦统一六国一样,六国消亡,唯有大秦,国家结束战乱与分裂,走向统一。

综上,《民法典》将取代《民法通则》,《民法典》实施后,天下只有一部民法典,当然司法解释等另说。可见《民法典》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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