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就是定罪了吗_取保候审回家后还会判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0:10:22 人阅读
导读:不一定,主要看取保候审的理由。理由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比如,因为诈骗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做出不批...

不一定,主要看取保候审的理由。

理由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比如,因为诈骗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一般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那么,之后,“有事儿”还是“没事儿”呢?就要看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情况了,证据充分了,继续逮捕、起诉、判刑;证据补充不到,基本就是“没事儿”了,取保候审期限到了,申请解除取保即可。

理由二: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或羁押的必要。

该种情况,适用于案件办理的各诉讼阶段,只要认为犯罪情节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比如轻伤害案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恶劣情节等,从缓和社会矛盾方面考虑,就没必要一直羁押。但此种情况的前提是嫌疑人构成犯罪,即便取保了,诉讼程序仍然继续进行,直至最后被判刑。但由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基本上都会判缓刑。

理由三:或患病,或怀孕,或处于哺乳期。

这种情况,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同理,该种情况下,诉讼程序仍然是继续进行的,最后判决时,符合判缓刑条件的判缓刑,不符合判缓刑条件,但又因上述原因无法收监的,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待上述原因消失,而刑期又未满,应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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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见:‘’取保候审‘’故名思义,提供担保在诉讼各环节随时‘’侯审‘’嘛,就是说取保者仍须在各环节‘’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

一,‘’取保候审‘’,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至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查办过程中,刑事立案后为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个人人危险性‘’一一对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不致危害社会,即在候审期间不会自杀、逃跑丶毁灭伪造证据、威胁被害人丶证人改变证言、串供丶重新犯罪等等妨害诉讼危害社会的行为,经当事人丶法定申请和办案机关审查同意采取保证人担保或提供一定数额担保金担保的方式,有条件的暂不收押予以释放保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查‘’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有权在审查起诉中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符合的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在审判过程中审查被告人是否继续办理取保侯审,符合条件的由法院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再次告知被告人须‘’随传随到丶不误审判‘’,即随时听侯法院的传唤,法庭开庭时必须按时到庭接受审理和最后宣判,否则,法庭有权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如果是交保证金担保的,依法没收保证金,如果被告人之罪名成立构成犯罪的,会对其判处实刑并收监执行。

所以,被采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要‘’随传随到丶不误审案‘’,否则,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取保候审回家后会判刑吗?

很难说!对于涉嫌犯罪人员,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符合强制措施条件的嫌疑人才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至于会不会判刑或者刑事处罚量刑如何,只有等到审判机关经过审判才能知道。但可以肯定的说,取得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判处较重的刑罚。(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案底通常指的是前科,也就是被法院宣告有罪,并被判处刑罚,在有前科的情况下,会对当事人有一定的影响,不能从事一定的职业,如公务员、企业高管、教师、医师等。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就不算有前科案底。

但问题中的情况还是有值得担心的地方,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这说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展开了侦查,立案的案件应该要有一个结果,那么案件结果是什么?可能出现几种情况:

1.行为的确构成犯罪,取保候审的时限是一年,在一年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取保候审期限还不到一年,案子还没有经过检察院、法院处理,并不意味着没事了,可能只是公安机关暂时还没移送案件而已。

2.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时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会有不同的处理。案子在公安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撤案。案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案子在法院审理阶段,由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或法院判决无罪。既然案子没有经过检察院、法院,那么公安机关有没有通知他们撤案了,如果他们通知撤案了,这就是案件的结果,否则案子还没有了结。

3.以上两种情况都是指正常、合法办案程序,实践中还有一种违规办案情况,即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该撤案,但公安机关撤案会对其考评产生影响,所以公安机关既不撤案也不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放在那里不管,也就是通常说的“挂案”。这种做法其实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长期处在一种结果不确定的状态。如果取保候审期限超过一年,公安机关没有对案件给出任何说法,那么可能就是这种情况了。现在应聘某些职业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无罪证明,如果被“挂案”,可能无法开具无罪证明,从而对就业造成影响。如果没有开具无罪证明的需求,“挂案”这种做法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可能也不大。

请问:一、题主涉嫌何罪?二、是在哪个阶段采取的取保候审?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决定书》盖的是哪个机关的章?三、《取保候审决定书》上写的取保的原因是什么?

通常而言,取保候审以后坐牢的机会要小于不取保,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决定的。因为取保候审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刑种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羁押的。

但是这不绝对。如果是因第一种原因取保,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较为轻微,有可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坐牢的可能较小;如果是因为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取保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较前一种更重,将来仍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尤其是都已经批捕、期限届满未办结的,这种情形判处实刑,理论上要比因第一种、第二种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或者“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退赃退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让嫌疑人接受保证人监督。当然,办案机关也会以“我局正在侦查谁谁某某案,因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对其取保,从某日起算,应接受谁谁的监督”即检察院不批捕为由决定取保。质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

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尽量委托律师,并且让律师尽早介入。

刑事辩护有个“黄金37天”的说法,就是说在拘留以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从而影响办案机关采取或者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决定。


专业的律师能够在这个时间更好地帮助嫌疑人,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就等于没事了,我就是这么认为的,因为我现在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取保候审,意思就是,因为证据不足,给你取保出去,在一年之内,补充侦查,只要一年之内没有新的证据证明你犯罪,那么以后就没事了。我这样认为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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