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处理拖欠工资要多久_拖欠工资投诉到劳动局多久能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0:35:43 人阅读
导读: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1、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

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拖欠工资事实确定的,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请求依法予以处理;

2、如经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报警依法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

3、如拖欠工资事实没有确凿证据,需要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

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可以到当地劳动所进行投诉解决,在资料和信息准确和齐全的情况下,在一星期内会有回音的,二、需要在投诉时带好如下证件和资料:1、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需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等。2、单位的营业执照(可拍个照片),单位的全称,单位法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3、劳动所会在联系单位人事部或者企业负责人后,双方到场进行协调,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牵涉面人员较多的话,可以联名投诉(效果更好)或者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局立案后,一般要等待二十天左右,劳动局要进行调查,它有强制性,所以会进行一系列的审核,这时候就可以要求一系列的赔偿,包括双倍工资,社保之类的。等到劳动局审核结束,如果还没有发工资,就要开庭进行处理了。

到劳动局投诉的,劳动局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十五日。调解不成的,劳动者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年青时,讨工资一般分三步,一、算好工资数。二、问老板讨要,没有?约定时间。三、时候到了还没给,就不好意思了。首先将老板抓住,封脸几拳,再给几脚狠的,如再不给,我就会不要了,结果老板是懂的。如老板报警,我等着,甚至希望他报,警察来了,问钱没有的话,当警察的面,照打不务。所以打工几十年,没有谁欠我的,哈哈!其实打工要找个好老板,能让人年青十岁,遇到黑心老板,虽说钱得到了,但费时费精力,赢了也是输了,不是吗?

1、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受理到立案一般是5个工作日。

立案到结案是不超过60日,案件复杂的可以延期30日。如果具体到案子,时间就没准了,如果用人单位配合,当日就能结案。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部门办理时间就会长点,但不会超过90日。

1、老板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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