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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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说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说不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您好,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你,这个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第一、我们知道工伤认定自申请后,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分为公司提交的部分和员工提交的部分。
1、公司的部分有:员工的合同、考勤打卡记录、受伤情况描述等。
2、员工提交的部分:受伤情况描述、证人证言、身份证等。
第二、工伤认定申请中,如果必要的材料都齐全了,那用人单位提不提交证据都无所谓了,不会影响工伤认定。
第三,如果单位连基本的必要材料都不愿提供, 那么你可以以个人名义去申报工伤,然后工伤认定部门会联系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形,并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的不提交任何证据,那么会认定用人单位默认属于工伤的情况。
所以,工伤认定申请,只要时间、地点、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的行为如何,都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的。最关键的是你自己要及时的去联系社保工伤部门并保持沟通,避免公司从中作梗!
1.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的证明标准是“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行政事实基础事实存在可能性只要达到80%以上,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绝对优势标准,即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的可能性达到8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方可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若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上述归责原则对用人单位否认的工伤的情况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工伤认定,法院则应予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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