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贴吧_事业单位会怎么改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5:52:40 人阅读
导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根据中央部署节点要求,预计在2020年底前完成。此前刚刚完成的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被纳入了清理范畴,或并入行政机关或改...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当中,根据中央部署节点要求,预计在2020年底前完成。此前刚刚完成的党政机构改革,行政类事业单位被纳入了清理范畴,或并入行政机关或改公益类,全面完成了改革。事业单位三类单位中,现在只剩公益类和自收自支性质的生产经营类两类事业单位待改。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已经非常明确,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改企,剥离事业编制实行合同制管理,今后不再保留事业属性。这也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受冲击最大、变化最多、人员关注最集中的一类群体。

相对来说,公益类事业单位受改革冲击较少。其中,公益一类是事业单位主体,主要代替政府向社会提供科教文卫等公益类服务,财政供养方式是全额拨款,基本不会有大的变化,无非是根据职能进行小范围撤并整合。

相对而言,差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因为具有收费经营职责,变动会比较大。改革或呈现三个方向:效益比较差、主体职能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和经营职能,改公益一类;效益一般,收费和经营职责可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比较好、主要职责是经营和收费,剥离公益职能改企业。这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少数改企的案例。

总的来说,差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大体会保持现状。单位性质不变,其原有的在编在岗职工,无论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一般都不会出现编制剥离,身份被改掉的情况。即便单位出现整合,无非是换个岗位继续搬砖罢了。原来还是什么待遇,改革后还会是什么待遇,不要期望会有涨薪之类的好事。

首先,你都说了合同工、临时工是编外人员,既然这些人员不带编制,那么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家层面是不会对这类人有什么统一的改革政策的。下面,就我个人了解到的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对待合同工、临时工的几种情况给大家说一下:



(一)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大家对类人员应该很熟悉,这几年被媒体频频曝光的“城管打人”事件,往往事件被曝光以后,官方处理结果出来了,说是“协管打的人,不是正式在编人员,已经被开除了”,对,你没看错,说的就是这类“协管”人员。对于这类人员,国家给出了政策,2015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了:“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看清楚了,这类人员没有执法权,而且人数不能超过正式在编人数,为此,这次机构改革中,很多地市已经解聘了一部分协管人员,我记得江苏省常州市2018年就解聘了一批协管人员,大家可以看第一张图。但是,对于这类人员,国家规定了是允许有的,只要人数不超过正式在编人数就可以了,所以,这类人员不会全部解聘,只会解聘一部分,甚至有些地市,为了工作需要,只是没有再增加这类人员,根本没解聘。



注意:各地市协管人员都不在少数,不光是城管执法类的协管人员,还有国家规定的生态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这五支执法队伍都有协管人员。这些协管人员以后会逐步规范的,人数不会太多,你就是当上了这类人员也是合同工,你工作干的不好,照样辞退你,除了参加相关考试,不然是永远不可能转正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干打印工作、安保、保洁等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这类人员是随着单位改革的,如果单位撤销了,那么这类人员也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了;如果单位基本没变,还需要这类人员,那么这类人员不受影响。据我了解,各地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很多这类人员,都是在政府大院、市委大院服务的,这次基本不涉及,还是临时工、合同工,身份没变、待遇没变,当然了更不可能转为正式在编人员。我认识一个朋友在南方一个地级市的规划局工作,以前他们单位有三名专职打印工作的合同工,还有10名左右的保洁和安保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规划局都撤销了,人员并入了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所以这类人员直接就解除劳动合同了,让他们另谋出路了。我还了解到,这次机构改革中,某个地市的住建局改动比较大,以前单独在一个院内办公,也有专职打印的,还有保洁和安保人员,都是合同工,这次住建局的办公地点变了,市政府把几个单位统一到一栋大楼里面办公,由机关事业管理局重新招聘的保洁和安保人员,打印工作直接指定的打印社,所以住建局原来的打印、保洁和安保等合同工都被解聘了。注意:这类人员是绝对不可能转为正式在编人员,除非参加相关考试。

(三)辅警。辅警的定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注意,这类人员不是警察身份,据我了解,这次机构改革对辅警不涉及,身份没变,工资待遇什么的一切照旧,去年我还见有些地市招聘辅警,所以,对于辅警人员来说可以松一口气了。

(四)交通协管员。据我个人了解,这类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编制,由交警部门直接聘用的参与交通管理和机关事务的工作人员,注意,这类人员这次机构改革基本不涉及,正常情况下也不可能转警,只是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这类人员的工资要逐步归入财政,人员管理也要逐步正规化,最终减少这类人员的数量;而且这类人员对交通管理业务掌握比较深贡献比较大的,在有机会录用转警时享受优先权,至于具体怎么享受优先权,说实话,我个人没见过这类人员的转警考试。二类是在有些大城市,用40至50岁的下岗人员在交通繁忙路口,只负责路口疏导的工作人员,郑州的主要交通路口都有这些人员,大多是大妈,拿着小红旗和口哨,每每红绿灯亮起就会吹口哨举小红旗,对于这类人员本身签订的都是合同工,你想干了继续干,不想干了或者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干了那就辞职,这类人员是绝对不可能转正式在编人员的。

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全面清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解决政事不分等问题。完全承担行政职能,机构职能划转至机关,撤销事业单位建制。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剥离行政职能,予以整合,强化公益属性。财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如,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监督局、会计管理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等单位多数属于这一种。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职能划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事业单位进行整合,组建财政运行保障中心、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综合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可以是部门所属,也可以政府直属,部门代管。让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完全回归机关。

机构改革,下属差额事业单位整合到上级全额单位,从机关性质上,肯定已经转为全额。但涉及到个人,就不一定了。

1、如果是全额编,随机构的划转没什么问题,过去还是全额编;

2、如果是差额编,从差额改全额属于逆向流动,按人事管理原则,必须过编委会才能转编制性质。碰到这种情况,很多单位通用的做法是,转机构不转个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处理,即,单位转全额,个人如无岗位需要原则上保持现状不变,享受差额待遇直至全部退休核销编制,消化差额编制后,单位全部变为全额编,按正常的组织程序管理。当然,从差额转全额单位,部分差额人员也可能转为全额,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有没有编制和岗位出缺;二、单位领导给不给你指标。差额转全额,肯定僧多粥少,该给谁不给谁,就要看个人造化了。

3、如果是自收自支或者自定、自筹编制。部分差额拨款单位也存在这种性质的编制,碰到这种情况,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处理,一是老人老办法直接划转,保持编制性质不变,直至人员消化完毕,还有就是分流到其它单位安置。

总之,单位改革从差额并入全额,机构转全额没问题,个人是否转,要看个人、单位实际、政策及领导意见,不是想转就能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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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小石头回答您的问题。

我目前所在的单位为全额事业,现在正处于改革期,所有现有人员的人事全部冻结。但在去年我单位新招入了一名大学生,现在正处于实习期,另外,我单位还有2名空缺,前段时间已向省人社厅要求上报了明年招人计划。也就是刚录入的、未来即将录入的人在改革中还应保持全额事业的编制,否则上级单位不会再按原要求招录的

为便于理解,

首先要理解个人编制性质和单位性质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个人编制性质与单位性质是一致的,如果单位是行政单位,那你单位里的在编人员为行政编;如果单位是参公事业,那么单位里的在编人员人员为参公事业编制;如果单位是全额事业,那么单位里的在编人员为全额事业编,其它性质的单位的人员也一样(工勤岗除外)。当然,还有单位属于混编,特别是在县属的局、及乡、镇等基层单位比较多,也就是一个单位里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

我在部队转业时没有理解好单位性质和个人编制的关系,在军转考试时在省直系统排名30名,(按当时的政策,共150人,前100名进入行政编),进入了某厅机关,原本想是行政编;结果又被二次分配进入了下属参公单位,最终成为参公事业编。

所以你现在的单位是全额事业,那你就是全额事业编制。

第二,改革过程中全额事业单位的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单位之间的撤并转合。此次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的数量减少是用合并的手段来实现,而事业人员数量缩减主要采取将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化,推向社会来实现。我省厅局下属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即将出台,我厅的全额事业单位18家,合并为一个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好多厅局的全额事业单位是合并为一个处级全额事业单位。

对于人员的性质,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来是参公的身份的依然是参公身份,全额事业的依然全额事业。

所以,综合以上两项,你所在的全额事业单位在改革中不会改变单位性质,你是按照全额事业的要求录入的新人,即便单位性质有所变化,你全额事业的编制也不会变。

不知道你的具体意思指什么?是在纠结哪个单位更有前途呢?还是想知道以后能不能直接转为行政编?

今冬明春的机构改革,一些部门在编制性质方面都有很大的调整,有些原先的局属事业单位将改为行政编制,比如担负行政职能的,有些会从事业局剥离,还有一些之前担负执法任务的,也会调整为行政编制。行政和事业混编,长期以来都是绝大多数部门的编制常态,而且事业编一直占据着最大头,公务员比例要少很多。那么问题来了,随改入岗的原事业编人员在进入行政单位之后,未来的身份如何界定成了最为关注的事情。

编制的壁垒,特别是行政编制,除非有行业和系统内的重大调整,不然很难突破编制的限制,在行政单位内保持混编模式仍将长期存在,集体划转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你像现在很多地区运行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整合了像国土、交通运输、文化、城管、旅游等行业领域的执法职能,成立新的执法局,虽然在编制体制上是行政编制,但人员现状基本上和其它事业局没什么两样,因为他们成立初始的班底就是各单位事业执法单位的人员。人进了行政单位,但编制身份还是保持原有,像这类单位如果没有重大的决策安排,是不会轻举妄动的。

至于行政单位现有人员的身份问题,我感觉很大的可能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一定模式的选拔,比如考试(可能只是形式上的,也可能是行业内的内部考试选拔),另一种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行政单位招录一律按公务员序列,原有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让时间来慢慢消化身份问题。

关键词:1、整合、精减机构;2、减少人员编制;3、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编制;4、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除外;5、公益一类保留;6、公益二类保留,其中中介类、营利类改企;7、生产经营类改企;8、改企后正式职工分流,合同制自主择业。

事业单位改革,大框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前提条件是新一轮党政改革工作完成,行政职能调整结束后,再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目前,党政机构改革部委改革结束,三定方案陆续出台,省级方案正在反复论证、审批,市县改革仍然在摸底、模拟改革,年底前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完成后,市县改革也就基本定型,2019年3月底前改革就会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改革也会调整到位。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辽宁省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8年7月底基本结束,省直、市直和县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全面结束,事业单位机构精减90%,人员编制减少30%以上,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下面结合各省改革进展和辽宁省改革实践,简单说一说事业单位改革动向。

一、事业机构、人员编制:

1、整合、精减机构。所有职能相近的机构,统一打破领域限制,打破不同事业机构限制,本着事权统一、简政便民、节约政府运营成本的原则,按职能进行全面整合。比如所有的网络电子信息中心、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农业农村服务保障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发建设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应急救援中心、资源开发利用中心等等,跨部门、跨行业、跨机构实行大幅度精简整合和归并压缩,与主管部门完全脱钩,横向整合,实行管办分离,强化综合服务属性。辽宁省省直、市直事业单位全面整合,机构大幅减少,县直事业单位精减率甚至达到91%,有的县事业机构从300个左右减少到20个左右。

2、减少人员编制,取消自收自支类和自定、自筹事业编制。机构精减的同时,事业单位的人员和编制也进一步减少,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人员编制的减少,有20%以上的期望值,而在辽宁省事业单位改革实践中,一些市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减少甚至达到了30%以上。人员编制的减少,正式在编职工,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大原则,进行人员分流。而真正减少的,是全面取消自收自支类备案制管理编制,和自定、自筹类地方政府自行设定、自行管理、自行供给的事业编制。今后,根据即将出台的《机构编制法》规定,除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外,不允许各地自行设定编制类型。行政工勤编制也将随空随销,随着目前供养的工勤人员的自然减员,逐渐全面取消。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行政类又区分出行政执法类,公益类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3、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指所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即在近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清理出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承担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监督、年审年检等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职能,其主体是各级政府,代替承担具体职能的是行政部门,但由于各地政府部门设置数额限定,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权力由事业单位代替执行,或者一些行政部门被设置成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都要求将所有的行政审批职能,统一划归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统一执行。今后,将不再设立和存在行政类事业单位。但是,在实际改革过程中,由于行政编制紧缺,行政职能的划转,只是职能划转,人员基本上都要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不可能随职能全部置换为行政编制,成为公务员。同样,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由于机构多、人员多、编制多,被特殊对待,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行列,统一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分设不同的科室。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性服务,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小学教育、基础科研、文体卫生、农业服务、民政福利、行政辅助、行政支持和自然资源、道路管理等。这类事业单位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者仅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和保障服务,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费服务费用,没有收费职能和权力,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完全由国家确定,是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是今后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供给的,只有乡镇卫生院是差额单位。

5、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服务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改革方向有两类,一类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是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剥离收益或者营利职能,仍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一样,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财政供养,以确保其公益服务职能的发挥。这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了大部分。还有一类,是具有中介、营利性质的公证、律师、招待所、农业示范、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殡仪馆、房地产管理所等,全部改制为企业,或者剥离公益服务职能后改制为企业。另外,根据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规定,高校、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只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编制,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试点2018年3月份在陕西省开展,要求年内3万所医疗服务单位全面与“国字号”脱钩。

6、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上使用的都是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人员除部分领导岗位之外,都是合同制管理人员。今后,将不再审批或者存在此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全部改企,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离,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彻底剥离事业单位的经营属性,全面推向社会和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发展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三、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分流:

7、正式在编在岗职工:事业单位改革后,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实行分流,不管是随着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还是随着生产经营类职能全面改企,正式在岗职工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只是随机构改革,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就职。改革涉及的事业人员,不可能大面积改行政编制,转换成公务员身份,因为行政编制同样存在“控编减编”的改革要求,尤其对于市县两级,行政编制本身就出现超编现象,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同样,正式职工也不存在下岗的风险,国家明确要求平稳过渡,不会简单推向社会,最恰当的方式就是保留原身份和事业编制,进行分流。

8、合同制员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员工,包括使用自收自支编制、自定编制、自筹编制的事业人员,还有人事代理、临时工等,是事业单位改革裁减的主要对象。原则上要求全部与事业单位脱离关系,自主择业。在实际改革过程中,除满足年限等要求,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门保障的临近退休人员之外,其他首先要求先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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