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_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56:18 人阅读
导读: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

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

不需要。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真正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从刑满释放后才开始计算的。假释是有条件的释放,假释期间和监外执行期间仍然是在服刑,只是监管环境变化了,此期间当然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即使不被收监,仍然需要在刑满后才继续真正的剥夺政治权利。收监后不影响这一期限。也就说,不管中间是否有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的情况,剥夺政治权利都要从刑满释放那一天起计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注意上面的D选项为什么是错误的,是因为D选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这两个字要注意,所以,这个答案应当说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这句话没有说,所以错误!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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