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认定标准_盗窃罪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01:29:04 人阅读
导读: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是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与盗窃数额是有密切关系的。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手段,获得的脏款脏物价值达到...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是犯罪嫌疑人采取非法手段将公私财物窃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与盗窃数额是有密切关系的。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手段,获得的脏款脏物价值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至于立案标准,各地有所不同,但大致如下:

(一)盗窃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立案大多为1000元以上。

(二)撬门扭锁,破窗入室盗窃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多少,都应当立案。

(三)明显是惯犯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要立案。

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0000万元至5000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知以上答复对你是否有所帮助,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斧正。

盗窃罪的数额是决定行为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数额的大小划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全国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至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十至五十万元。具体明确的起点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在上述范围内各地区可制定本地具体的数额标准。

这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看盗窃的木头价值,如果轻微的话,可能会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如果盗窃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多次盗窃的情况下,可以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 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 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 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 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小偷对于偷到的物品价值并不了解,该如何界定小偷盗窃的数额?这个问题很专业,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主要罪状或者说主要行为表述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偷东西要构成犯罪,盗窃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具体的盗窃数额,对于罪与非罪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盗窃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

依据国家规定,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什么如此规定,是因为我们国家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不同,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国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简单的说,比如说在河南省偷东西价值一千九百九十九元,就不构成盗窃犯罪,因为河南省执行的构成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是二千元。

“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已经确定,如何认定具体的盗窃数额呢?国家早有明确规定:(一)被偷物品有发票的,也就是说有价格证明的,依据价格证明认定;(二)根据发票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依法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三)偷外国货币的,按作案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国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四)偷电、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当然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五)明知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盗接他人通讯线路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六)偷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电信码号出售的,按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七)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既使一般文物,也构成盗窃犯罪;(八)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另外,国家规定,具有某些特定情节,“数额较大”的标准减半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本来二千元构成盗窃犯罪,具有特殊情节,一千元就构成盗窃犯罪。比如曾因盗窃受过刑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财物;在医院“趁人之危”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等特殊物资等。

偷人财物,不劳而获,违法犯罪,监狱悔过;新的时代,奋斗时代,努力打拼,爱拼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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