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主要看造成的影响,最重就是开除公职。
包括巜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问题是复杂的。可能是看这个人的工作能力;也可能是看这个人的社会关系;又可能是看这个人的社会背景;还可能看他的为人处世。
看了一下你的资料,是涉嫌虚开发票案件。根据工作中曾经遇到过此类问题,回答一下 ,仅代表个人观点。
第一:虚开发票案件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政策规定,意味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案件已经达到移送标准。
第二: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后续处理
虚开发票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稽查局能否再向行为人做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补税等有关纳税义务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它适用于税务机关向当事人追缴税款、滞纳金及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税收法法规补税。这部分税款属于国家应征税款的一部分,对于其处理不能按一般赃款对待,不宜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追缴后直接上交地方财政,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根据规定,税务部门办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税收案件时,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独立作出征收税款的行政行为。
因此,虚开发票案件,如有应当追缴的税款,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在移送公安机关后,可以依法《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行为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政策规定很清楚的说明,虚开发票少缴的税款,需要补缴 再移送司法前或者移送后,税务机关都可以做《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
这些政策规定,对于应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 说明的很清楚。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虚开发票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后,是否需要再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看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
如果司法机关已对涉案当事人判决追究刑事责任,则无需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稽查局认为,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务机关做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影响案件的移送,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就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但具体税款数额及案件裁决依据,以法院认定的税款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