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_欺诈行为的合同被撤销后什么时候无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57:07 人阅读
导读: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请撤销?首先抛出个人观:个人认为知道因为欺诈而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在知道一年以后...

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如受欺诈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知道后一年后是否可以提请撤销?

首先抛出个人观:个人认为知道因为欺诈而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在知道一年以后,是无法行使撤销权的。因为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因欺诈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该欺诈涉嫌犯罪。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无效以后,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8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果因为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肯定是可以撤销的。因为受欺诈方在做出意思表示的时候,因为受到了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叫做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民法比较基本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意思自治的情形下,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期间限制吗?

为了保护社会的稳定,以及督促权利人依法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也规定了除斥期间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因此根据提问,如果当受欺诈方知道了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后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了。

能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条款要求返还

通过上述的共同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因此当一个合同仅存在欺诈的情形下,显然过期了,是无法行使撤销权。

但是如果该欺诈,所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或者涉嫌违法犯罪,那就可以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受欺诈而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事由,一般而言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总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无效的合同,看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学习过程中,也要注意:

1、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不论是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为无效合同。

好专业的问题啊!呵呵。是这样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合同法又进一步做了区分,规定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损害的是非国家利益的,是可变更、可撤销。所以,最终的适用结果是:损害国家利益了——无效。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可变更、可撤销(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别法,所以合同领域适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签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自撤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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