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存在诈骗_民间借贷构成经济诈骗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0:34:07 人阅读
导读: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

你即然将此事的性质定为诈骗,那你一定要有翔实,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你的说法是对的,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要有从当初借款的字据为主要依据,还要有对方行骗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你屡次讨要无果的证据,其中,有书证,即有关字据。人证,即第三方知情人。还有旁证,比如,录像,录音,视频……

将一切你认为有利于你的证据,资料,整理后,写好申诉书,就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申请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诈骗行为,对弱势群体,对受害人,我国法律是会为其申张正义的。

诈骗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财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是否以侵占他人的财物为目的是衡量的标准。有借条的话,基本上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为签了借条就是承认借款行为,承担还款义务,并不存在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一般不会被判定为诈骗。

区别占有与非法,才能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和诈骗,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占有的认识

  • 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关键。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首要条件,至于权利人的所有权是否正当不在考虑范围之内,如,诈骗他人盗窃、抢劫所得财物同样构成诈骗。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权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构成诈骗行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没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区别诈骗行为与毁坏行为的要素。当行为人遵从物的效能使用诈骗的财物,可能构成毁坏类犯罪。

正确认识“非法”

  • 有人认为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性源于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构成诈骗罪的“非法”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正是对“非法”的错误理解,造成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 一般而言,我们判断“非法”主要是对义务违反寻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过法条来获得答案。这样,我们可以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排除出诈骗罪。
  • 2019年7月23日,两高等公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借贷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罪,将民间借贷行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贷”诈骗犯罪。非法放贷尽管利息等费用畸高,但毕竟来自于借款人的承诺,出借人索取没有违反义务来源。
  • 民间借款建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占有没有非法,但手段行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样,这里的“非法”违法义务的来源,并不是来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规定,而是来自于民法的人身权,刑法有选择的将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犯罪。

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

  • 构成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民间借贷有真实的借款关系,基于承诺,行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款人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
  • 由此看来,真正的民间借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很难构成诈骗罪。只有没有提供借款,通过诉讼等方式,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此时,受骗的是有处分权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员,此即所谓的“三角诈骗”。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资金融通活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只有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可见民间借贷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是承认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间借贷又是个高风险行业。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而且不能长期以借贷为业。如果出借人的资金是依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然后再借贷给他人的,就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种种手段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然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则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资金后出借部分给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挥霍使用的,则可能触犯了集资诈骗罪。

从提问者给的情况看,老板放贷的资金并不是自有资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资金,而是吸收的公众存款,如果人数众多,达到规定数额,则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量刑标准,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就构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质应该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要严重,有可能构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

至于提问人被受害人(存款人)举报到公安部门,这很正常,毕竟受害人是在提问人手中办的业务,在别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门控制住提问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问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清楚在公司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以及所知晓的公司放贷业务情况,公安机关是不会冤枉好人的。再说,公安机关按照办案惯例也会询问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一些情况。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老板在从事放贷业务中,提问人明知老板从事的是非法放贷业务,还与老板一起从事非法活动,帮助老板转移资金或者从中获取好处,那就构成了共犯了,提问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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