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宅基地怎么分_农村自建房离婚后该如何分割?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0:19:40 人阅读
导读:在农村,大部分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如果离婚,自建的房屋该如何处理,这要看房屋是婚前所建,还是婚后所建。一.自建房是婚前所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自建...

在农村,大部分房屋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如果离婚,自建的房屋该如何处理,这要看房屋是婚前所建,还是婚后所建。

一.自建房是婚前所建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自建房为婚前所建,离婚时,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遇到房屋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金归个人,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此外,如果房屋为婚前所建,一方为建造房屋借款了,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借款,那么配偶对偿还的借款和房子对应增值部分,也有权分割。

二.自建房是婚后所建

如果自建房为婚后所建,在离婚时,房屋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村里,就正常分割,一方拥有房屋,对另一方补偿差价。而如果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村里,各地做法可能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只能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离婚时,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只能获得相应差价。在其他一些地方,对夫妻双方户口是否在同一村,未作严格要求,双方都有可能获得房屋。

城市人离婚财产分配还简单,除了分房子、车子和娃娃以外,没什么可分的,农村人离婚就复杂了,不但要分房子、车子、孩子,还要分土地,甚至有人还提出要分宅基地。

那么农村人闹离婚,宅基地可以分配吗?

首先,房屋可以分配。

1、《婚姻法》规定,凡属婚姻持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修建的房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共同分配的权利。房屋属于不动产,夫妻离婚后可以按照房屋住宅面积均分或者合理分配,不能平均分配的,需将共同房财折算成现金,分得房屋一方需用现金补偿另一方。

2、当然,婚前房产,离婚女方是无权分配的。

其次,土地也可以分。

1、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均以家庭人口承包的关系拥有承包地,离婚后,女方有权分走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如果女方承包地在外家或者结婚后没有分配过承包地,离婚时女方无权分走男方家的承包地。

再次,宅基地不可分,但分到房屋也相当于分到宅基地。

1、宅基地的原始获得是村集体无偿分配给农民的,是农民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能买卖,离婚后也不能当财产分配。凡是村集村成员,每户人家均有申请一处宅基地权利,夫妻离婚后可以分户居住,分户后女方可以申请自已宅基地,申请宅基地原则上是用自己承包地申请,离婚女在丈夫家没分配到承包地的,可回娘家共享宅基地,再婚的就跟再婚丈夫家共享宅基地。如果离婚后想一个人单身过一辈子,以前又没分到承包地或者已经将承包地卖给他人的,只能用钱在户口所在地村集体从别人手中购买宅基地建房,或者购买商品房。

2、夫妻离昏后如果分到了共有财产房屋,宅基地跟房走,其实也相当于分到了自己宅基地使用权。从这一点讲,离婚夫妻也是可以分宅基地的。

总之,宅基地不属夫妻共有财产虽然离婚时不可以单独分配,但在分配到房屋条件下也相当于分配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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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宅基地确权以确权时户口状况为依据。

  2. 如男方已将户口迁出,则不属于确权人口。

  3. 女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分割房屋前必须首先区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因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所以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这是多么无聊的问题啊!男女双方离婚,男方净身出户,那辆电动车给男方算合理吗?大家说这个问题叫人纠结吗?很多时候我都弄不明白,巨额现金都不要了,还在意那半瓶香油吗?城里房子多少钱,农村房子多少钱,估计没有那个女的再去分家里的宅基地吧!毕竟你也要给男方点生存基础吧!如果你反过来再去分家里的宅基地恐怕真会发生激烈争吵,这叫不说理,老家仅剩的几间破房子没有必要再去争执了吧!

当然按常理女方还有权分割老家的宅基房,但是绝对没有一个女人没事找事,你总得给男方一个生存空间吧!如果在分一半给你,他怎么办,露宿街头吗?这个说不回去,即使再大的冤仇,最起码的生存还是要有的,所以这个你没有必要再去纠结了,你绝对也分不了,也不可能给你,即使闹到法庭,也会酌情处理,你属于合法不合理。

如果两个人离婚了,什么都给了你,男方净身出户,他想要那辆电动车你怎么办,难道拒绝吗?大家说合理吗?不管出于什么考虑,很多时候做人还是要大度一点,毕竟我们曾经拥有过,大家说对吗?

离婚并不代表反目成仇,毕竟还有很多共同的东西,孩子,所以必须保持良好的关系,为了孩子有一个好的未来,我们常说好聚好散,但是不要仇似对方,想想以前对你的好,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相互理解呢?

做人我们要宽容,总不能把对方逼死吧!仅有的容身之地还得必须要有的,如果你再去参与分配,大家说会是什么样,彻底算完了,肯定成为仇人,大家说对吗?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农村离婚宅基地的房子是安法律分割,只要房子是婚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就每人一半分割。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离婚时只能对附着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作出分割,并不能对宅基地本身作出处理。

关于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因房屋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无法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需要离婚后就房屋利益归属另行起诉。如果分割时房屋已动迁,需要根据安置对象、安置方式、贡献大小及居住情况确定一个分割比例,如果分割时并没有动迁,则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确权,也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补偿折价款。但由于宅基地房屋的折价补偿通常按照出资建造情况酌情确定一个数额,折价款并无多少,因此不建议当事人离婚后要求分割宅基地房屋本身的折价款,这种情况可以先进行确权,并等日后动迁时再实际分割动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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